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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 108.09.27. 府訴一字第1086103377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交通局
    訴願人因違反公路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08年 6月10日第27-08B03603號處分書,提
    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
      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18條規定:「自然人、法人、非
      法人之團體或其他受行政處分之相對人及利害關係人得提起訴願。」第77條第 3款規定
      :「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三、訴願人不符合第
      十八條之規定者。」
    二、案外人○○有限公司(下稱○○公司)所屬車牌號碼xxx-xxxx營業小客車(下稱系爭車
      輛)未取得機場排班登記證,惟經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下稱航空警察局)員警於
      民國(下同)108年2月 9日19時38分許,在桃園國際機場(下稱桃園機場)第二航廈 4
      號停車場B1層,查獲訴願人駕駛系爭車輛搭載○姓乘客,涉有未備具機場排班登記證而
      進入桃園機場違規載客營運,違反民用航空機場客運汽車管理辦法第10條第 2款規定之
      情事。航空警察局遂當場訪談訴願人及○姓乘客,分別製作談話紀錄,並函送相關資料
      移請桃園市政府交通局處理,遞移由原處分機關所屬臺北市公共運輸處查處。經原處分
      機關審認系爭車輛未備具機場排班登記證進入桃園機場違規營運,違反民用航空機場客
      運汽車管理辦法第10條第2款規定,爰依同辦法第34條第1項及公路法第77條之3第1項規
      定,以108年6月10日第27-08B03603號處分書處○○公司新臺幣9,000元罰鍰。訴願人不
      服,於 108年7月9日向本府提起訴願,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
    三、查原處分機關 108年6月10日第27-08B03603號處分書之相對人為○○公司,並非訴願人
      ,訴願人雖為系爭車輛之駕駛人,惟難認其與該處分有何法律上利害關係。其遽向本府
      提起訴願,揆諸前揭規定,為當事人不適格。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3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吳 秦 雯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盛 子 龍
                                    委員 洪 偉 勝
                                    委員 范 秀 羽
    中華民國     108      年     9     月     27     日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提起行政訴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地址: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1段2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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