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臺北市政府 108.09.27. 府訴三字第1086103385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訴願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08年 3月18日廢字第41-108-032012
    號裁處書,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
      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77條第 6款規定:「訴願事件有
      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二、原處分機關接獲民眾錄影檢舉,發現車牌號碼 xxx-xxx機車(下稱系爭車輛)之駕駛人
      於民國(下同)107年8月22日上午 7時42分許,在本市大安區○○街○○號前任意丟棄
      菸蒂於地面。經原處分機關所屬環保稽查大隊查認系爭車輛為訴願人所有,乃以 107年
      10月12日北市環稽一中字第1076020187A號函通知訴願人於文到後7日內陳述意見。經訴
      願人陳述意見,原處分機關仍審認訴願人 1年內第3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款規
      定,乃開立108年2月28日第S080627號舉發通知書予以告發,嗣依同法第50條第3款規定
      ,以108年3月18日廢字第41-108-032012號裁處書(下稱原處分),處訴願人新臺幣5,0
      00元罰鍰,並命接受環境講習1小時。訴願人不服,於108年7月4日向本府提起訴願。
    三、嗣經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後,以108年7月15日北市環稽字第1083044710號函通知訴願人
      並副知本府法務局,自行撤銷原處分。準此,原處分已不存在,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
      揆諸前揭規定,自無訴願之必要。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6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吳 秦 雯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盛 子 龍
                                    委員 洪 偉 勝
                                    委員 范 秀 羽
    中華民國     108      年     9     月     27     日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提起行政訴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地址: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1段248號)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