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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 108.10.01. 府訴一字第10861034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交通局
    訴願人因公路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08年 6月10日第27-08C03298號處分書,提起訴
    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
      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18條規定:「自然人、法人、
      非法人之團體或其他受行政處分之相對人及利害關係人得提起訴願。」第77條第 3款規
      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三、訴願人不符合
      第十八條之規定者。」
    二、案外人○○有限公司(下稱○○公司)所屬車牌號碼xxx-xx營業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
      )未取得機場排班登記證,惟經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下稱航空警察局)員警於民
      國(下同)108年2月7日15時49分許,在桃園國際機場(下稱桃園機場)第二航廈4號停
      車場B2層,查獲訴願人駕駛系爭車輛搭載○姓乘客,涉有未備具機場排班登記證而進入
      桃園機場違規載客營運,違反民用航空機場客運汽車管理辦法第10條第 2款規定之情事
      。航空警察局員警遂當場訪談駕駛人即訴願人及○姓乘客,製作談話紀錄,並函送相關
      資料移請桃園市政府交通局處理,遞移由原處分機關所屬臺北市公共運輸處查處。原處
      分機關審認系爭車輛未備具機場排班登記證進入桃園機場違規營運,違反民用航空機場
      客運汽車管理辦法第10條第2款規定,爰依同辦法第34條第1項及公路法第77條之3第1項
      規定,以108年6月10日第27-08C03298號處分書處○○公司新臺幣9,000元罰鍰。該處分
      書於108年6月11日送達,訴願人不服,於 108年7月9日向本府提起訴願,並據原處分機
      關檢卷答辯。
    三、查上開處分書係以○○公司為處分相對人,訴願人雖為系爭車輛之駕駛人,惟其與○○
      公司為各別之權利義務主體。本件尚難認訴願人與原處分有何法律上利害關係,其遽向
      本府提起訴願,揆諸前揭規定,應屬當事人不適格,自非法之所許。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3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吳 秦 雯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盛 子 龍
                                    委員 洪 偉 勝
                                    委員 范 秀 羽
    中華民國     108      年     10     月      1     日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提起行政訴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地址: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1段2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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