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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 108.10.02. 府訴三字第1086103416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訴 願 代 理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訴願人因違反醫療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 108年5月2日北市衛醫字第1083041121號裁 處書,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駁回。 事實 訴願人係本市○○診所(下稱系爭診所)負責醫師,經原處分機關查得系爭診所於網站(網 址:xxxxx,下載日期:民國【下同】107年12月11日)刊登:「......○○......鑽石級保 固.術後兩年內若發生乳房不對稱或高低落差等問題,○○診所提供免費調整之手術服務. 術後三年內如因○○隆乳而產生莢膜攣縮之情況,○○診所提供免費重做之手術服務...... 鉑金級保固.術後一年內若發生乳房不對稱或高低落差等問題,○○診所提供免費調整之手 術服務.術後兩年內如因○○隆乳而產生莢膜攣縮之情況,○○診所提供免費重做之手術服 務......。」等詞句之廣告。經原處分機關以 107年12月14日北市衛醫字第1076104194號函 通知系爭診所陳述意見,並經訴願人診所以 107年12月24日書面陳述意見在案。原處分機關 另接獲民眾陳情關於訴願人診所施作矽膠假體植入豐臀手術疑義等情。經原處分機關查得上 開網站刊登施作矽膠假體植入豐臀手術內容(下載日期:108年1月21日),復經原處分機關 於108年1月25日派員至系爭診所現場查察,發現系爭診所未執行上開手術,卻於系爭診所網 站介紹臀部假體植入手術作法供民眾參考等詞句之醫療廣告,原處分機關乃以 108年2月1日 北市衛醫字第1083009272號函通知系爭診所陳述意見,經訴願人診所以108年2月13日書面陳 述意見在案。嗣原處分機關依上開 2則廣告(下稱系爭廣告)內容,審認系爭診所以免費等 意圖促銷方式,及以無法積極證明廣告內容為真實之廣告為宣傳等不正當方式招攬病人,違 反醫療法第86條第7款規定,乃依同法第103條第1項第1款、第115條第1項及臺北市政府衛生 局處理違反醫療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等規定,以 108年5月2日北市衛醫字第1083041121號裁 處書,處訴願人新臺幣(下同)6萬元(第1次處5萬元,每增加1則加罰1萬元,共計2則廣告 ,合計共處6萬元)罰鍰。該裁處書於108年5月6日送達,訴願人不服,於108年5月10日向本 府提起訴願,5月20日、7月11日補正訴願程式,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 理由 一、按醫療法第 9條規定:「本法所稱醫療廣告,係指利用傳播媒體或其他方法,宣傳醫療 業務,以達招徠患者醫療為目的之行為。」第11條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 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第86條第 7款規定:「醫療廣告不得以下列方式為之 :......七、以其他不正當方式為宣傳。」第87條第 1項規定:「廣告內容暗示或影射 醫療業務者,視為醫療廣告。」第 103條第1項第1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 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八十六條規定......。」第11 5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定之罰鍰,於私立醫療機構,處罰其負責醫師。」 醫療機構網際網路資訊管理辦法第 3條規定:「醫療機構提供網路資訊,應將其網域名 稱、網址或網路工具及網頁內主要可供點閱之項目,報所在地主管機關備查;異動時亦 同。前項網路資訊內容,除其他醫事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登載其他業者或非同一醫療 體系之醫療機構資訊。第一項備查之方式,得以電子郵件為之。」第 6條規定:「網路 資訊內容,應由醫療機構負責其正確性,不得有與事實不符或無法積極證明其為真實之 內容。」 衛生福利部 105年11月17日衛部醫字第1051667434號令釋:「核釋醫療法第八十六條第 七款所稱『以其他不正當方式為宣傳』之範圍,指符合下列各點情形之一宣傳......八 、無法積極證明廣告內容為真實之宣傳。......十一、以優惠、團購、直銷、消費券、 預付費用、贈送療程或針劑等具有意圖促銷之醫療廣告宣傳。......」 臺北市政府94年2月24日府衛企字第09404404400號公告:「主旨:公告修正......有關 本府主管衛生業務委任事項,自即日起生效。......公告事項:......六、本府將下列 業務委任本府衛生局,以該局名義執行之:......(十)醫療法中有關本府權限事項.. ....。」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處理違反醫療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第 3點規定:「本局處理違反醫療 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如下表:(節錄) 罰鍰單位:新臺幣

    項次

    39

    違反事實

    醫療機構以下列方式刊登醫療廣告為宣傳:……七、以其他不正當方式為宣傳。

    法條依據

    第86條
    第103條第1項第1款、第2項

    法定罰鍰額度或其他處罰

    處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

    統一裁罰基準

    1.第1次處5萬元至15萬元罰鍰,每增加1則加罰1萬元。
    ……

    」 二、本件訴願理由略以:系爭廣告刊登○○由原廠提供免費重修之服務是事實,並非誇大廣 告,因為全臺每一家診所都有此項保固,請求撤銷原處分。 三、查訴願人為系爭診所負責醫師,系爭診所於網站刊登術後1年內、2年內或 3年內提供免 費調整、免費重做之手術服務,及刊登系爭診所未提供之醫療服務項目,以無法積極證 明廣告內容為真實等不正當方式招攬病人,有系爭廣告畫面列印、系爭診所 107年12月 24日、108年2月13日書面陳述、原處分機關108年1月25日檢查紀錄表等影本附卷可稽。 是本件違規事證明確,原處分自屬有據。 四、至訴願人主張系爭廣告刊登○○由原廠提供免費重修之服務是事實,並非誇大廣告云云 。按醫療廣告不得以其他不正當方式為宣傳;違者,於私立醫療機構,處罰其負責醫師 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為醫療法第86條第7款、第103條第1項第1款及第115條第 1 項所明定。又以無法積極證明廣告內容為真實之宣傳,及以優惠、贈送療程等具有意圖 促銷之醫療廣告宣傳,依衛生福利部105年11月17日衛部醫字第 1051667434號令釋意旨 ,核屬醫療法第86條第 7款所稱之不正當方式為宣傳。查系爭廣告載有:「......○○ ......鑽石級保固.術後兩年內若發生乳房不對稱或高低落差等問題,○○診所提供免 費調整之手術服務.術後三年內如因○○隆乳而產生莢膜攣縮之情況,○○診所提供免 費重做之手術服務......鉑金級保固.術後一年內若發生乳房不對稱或高低落差等問題 ,○○診所提供免費調整之手術服務.術後兩年內如因○○隆乳而產生莢膜攣縮之情況 ,○○診所提供免費重做之手術服務......。」等內容,依上開衛生福利部 105年11月 17日衛部醫字第1051667434號令釋意旨,堪認係以優惠、贈送療程等具有意圖促銷之醫 療廣告為宣傳,屬醫療法第86條第 7款所稱之不正當方式。且訴願人於網站刊登介紹系 爭診所未施作之臀部假體植入手術作法,係屬無法積極證明廣告內容為真實之宣傳,依 衛生福利部105年11月17日衛部醫字第1051667434號令釋意旨,亦屬醫療法第86條第7款 所稱之以不正當方式為宣傳,其違規事實,堪予認定。訴願主張,不足採據。從而,原 處分機關依前揭規定及裁罰基準,處訴願人 6萬元(第1次處5萬元,每增加1則加罰1萬 元,共計2則廣告,合計共處6萬元)罰鍰,並無不合,原處分應予維持。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依訴願法第79條第 1項,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吳 秦 雯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盛 子 龍 委員 洪 偉 勝 委員 范 秀 羽 中華民國 108 年 10 月 2 日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提起行政訴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地址: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1段2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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