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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108.10.14. 府訴三字第1086103456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訴願人因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等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08年5月24日北市衛食藥字第10
83049263號裁處書,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
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77條第 6款規定:「訴願事件有
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二、訴願人於民國(下同) 108年4月2日分別在公司網站刊登「○○(衛部健食字第Axxxxx
號健康食品許可證)」健康食品廣告及「○○」、「○○」、「○○」、「○○」等食
品廣告,原處分機關審認前揭健康食品廣告內容與衛生福利部核定可宣稱之保健功效內
容不符,涉有虛偽、誇張之情事,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第14條第 1項規定;其餘食品廣
告內容涉及誇張、易生誤解,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第 1項規定。原處分機關
乃依行政罰法第24條第1項規定,以訴願人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第14條第1項規定,而依
同法第24條第1項規定,以108年 5月24日北市衛食藥字第1083049263號裁處書,處訴願
人新臺幣10萬元罰鍰。該裁處書於108年5月27日送達,訴願人不服,於108年6月13日向
本府提起訴願,7月17日及8月14日補充訴願理由。
三、嗣經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以108年9月2日北市衛食藥字第10830822681號函通知訴願人
,並副知本府法務局,自行撤銷上開108年5月24日北市衛食藥字第1083049263號裁處書
。準此,原處分已不存在,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揆諸前揭規定,自無訴願之必要。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6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吳 秦 雯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盛 子 龍
委員 洪 偉 勝
委員 范 秀 羽
中華民國 108 年 10 月 14 日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提起行政訴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地址: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1段2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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