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臺北市政府 108.10.14. 府訴三字第1086103458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訴願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事件,不服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民國108年7月17日北市警
    交大字第 AG11181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訴願人於訴願書未敘明不服之行政處分,惟載明:「......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
      警察大隊108年7月17日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之疑義案......依據108年7月
      17日......北市警交大字第 AG1118100號,舉發通知單......辦理......訴願人......
      並無闖紅燈......。」並檢附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民國(下同)108年7月17日北市警交大
      字第 AG11181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揆其真意,應係對該通知單
      不服,合先敘明。
    二、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
      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第77條
      第 8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八、對於
      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條第1項第1款、第3項規定:「違反本條例之行為,由下列機
      關處罰之:一、第十二條至第六十八條......由公路主管機關處罰。」「第1項第1款之
      處罰,公路主管機關應設交通裁決單位辦理......。」第53條第 1項規定:「汽車駕駛
      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者,處新臺幣一千八百元以上五千四百元以
      下罰鍰。」第87條規定:「受處分人不服第八條......處罰之裁決者,應以原處分機關
      為被告,逕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
      送達後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三、訴願人涉於 108年7月9日15時3分許騎乘車牌號碼xxx-xxx普通重型機車行經本市內湖區
      ○○路○○段○○巷(南向北)設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內湖分局交通分隊員警審視採證照片,審認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條第 1項規
      定,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乃以 108年7月17日北市警交大字第AG11181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
      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逕行舉發。訴願人不服,於108年7月23日向本府提起訴願,並據臺北
      市政府警察局檢卷答辯。
    四、查上開舉發通知單係舉發當事人涉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條第 1項規定,依
      同條例第87條規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到裁決書,以裁決機關為被告,逕向管轄之地方
      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30日之不變期間內
      為之,不得循訴願程序尋求救濟。訴願人遽向本府提起訴願,揆諸前揭規定,自非法之
      所許。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8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吳 秦 雯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盛 子 龍
                                    委員 洪 偉 勝
                                    委員 范 秀 羽
    中華民國     108      年     10     月     14     日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提起行政訴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地址: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1段248號)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