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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 108.10.28. 府訴三字第108610357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訴願人因陳情事件,不服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民國108年 5月22日W10-1080517-00240號單一陳
    情系統案件回復表,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3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
      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第77條第
      8 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八、對於非
      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
      行政程序法第 168條規定:「人民對於行政興革之建議、行政法令之查詢、行政違失之
      舉發或行政上權益之維護,得向主管機關陳情。」
      臺北市社區大學自治條例第12條規定:「社區大學應依規定辦理收、退費,不得另立名
      目加收任何費用。但經教育局專案核准者,不在此限。前項收、退費標準,由教育局定
      之。」
      臺北市社區大學收退費標準第3條第5款規定:「社區大學收費項目如下:......五、保
      證金。」第 8條規定:「社區大學得就免收課業費之課程酌收保證金,並以每學分至多
      新臺幣五百元為限。」第12條第 5款規定:「各項費用退費基準如下:......五、保證
      金:學員出席課程時數達總時數五分之四者,保證金應全額退還。」
    二、訴願人報名參加本府教育局(下稱教育局)所屬本市○○社區大學之108年度第1期小田
      園課程「居家陽台綠手指 -進階班」課程,嗣訴願人於民國(下同)108年5月17日向本
      府陳情前開課程內容變動,與招生說明差異甚大等情,請求本市○○社區大學應無條件
      退還保證金新臺幣500元。案經教育局以108年5月22日W10-1080517-00240號單一陳情系
      統案件回復表(下稱單一陳情回復表)回復訴願人略以:「......有關您反映○○社區
      大學『居家陽台綠手指 -進階班』課程基地及保證金等事,本局說明如下,本案經洽○
      ○社大表示......另有關該課程保證金一節,依據臺北市社區大學收退費標準第 3條、
      第 8條及第12條規定,社區大學得就免收課業費之課程酌收保證金,並以每學分至多新
      臺幣 500元為限;學員出席課程時數達總時數五分之四者,保證金應全額退還......。
      」訴願人不服,於108年7月10日在本府法務局網站聲明訴願,8月8日補具訴願書,並據
      教育局檢卷答辯。
    三、查上開教育局單一陳情回復表,係該局就訴願人陳情參加本市○○社區大學 108年度第
      1期小田園課程「居家陽台綠手指-進階班」一事,說明本市○○社區大學調整課程內容
      之原因及退還保證金之法令依據等相關事宜,核屬事實敘述或理由說明之觀念通知,非
      對訴願人所為之行政處分。訴願人遽向本府提起訴願,揆諸前揭規定,自非法之所許。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8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吳 秦 雯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劉 昌 坪
                                    委員 范 秀 羽
    中華民國     108      年     10     月     28     日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
    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 1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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