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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 108.10.28. 府訴一字第1086103627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訴願人因申請低收入戶等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08年3月13日北市社助字第1083031342
    號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
      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77條第 6款規定:「訴願事件有
      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二、訴願人於民國(下同) 107年10月25日填具臺北市社會扶助申請表,勾選申請低收入戶
      (不符者,逕審核中低收入戶),並勾選申請輔導者為訴願人 1人。經本市文山區公所
      初審後,以 107年11月20日北市文社字第1076023913號函送原處分機關複核。嗣原處分
      機關審認訴願人家庭應計算人口為 2人(訴願人及其母親),平均每人動產(含存款等
      )超過本市 107年度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補助標準新臺幣(下同)15萬元,與社會救
      助法第 4條第1項及第4條之1規定不符,乃以107年12月11日北市社助字第1076094973號
      函通知訴願人否准所請。訴願人不服,於108年1月22日向原處分機關提出申復。經原處
      分機關重新審核,審認訴願人母親於 108年2月18日死亡,訴願人家庭應計算人口為1人
      ,經重新計算,平均每人動產(含投資等)超過本市 108年度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補
      助標準15萬元,仍不符合核列本市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資格,爰以108年3月13日北市
      社助字第1083031342號函復訴願人,否准所請。該函於108年3月19日送達,訴願人不服
      ,於108年3月21日向本府提起訴願,3月25日補充訴願資料、4月2日、8日、15日、19日
      、30日、5月3日、6日、10日、13日、14日、15日、22日、30日、31日、6月 6日、11日
      、14日、7月8日、8月2日補充訴願理由及資料,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
    三、嗣經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後,以108年10月8日北市社助字第1083156849號函通知訴願人
      及副知本府法務局,撤銷上開108年3月13日北市社助字第1083031342號函。準此,原處
      分已不存在,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揆諸前揭規定,自無訴願之必要。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6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吳 秦 雯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盛 子 龍
                                    委員 劉 昌 坪
                                    委員 洪 偉 勝
                                    委員 范 秀 羽
    中華民國     108      年     10     月     28     日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
    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 1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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