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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108.11.11. 府訴三字第1086103654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訴願人因陳情事件,不服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民國108年8月22日北市教工字第1080008161號書
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3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
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第77條第
8 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八、對於非
行政處分......提起訴願者。」
行政程序法第 168條規定:「人民對於行政興革之建議、行政法令之查詢、行政違失之
舉發或行政上權益之維護,得向主管機關陳情。」
二、訴願人以民國(下同)108年8月13日書面向本府請求撤銷引用行政法院68年度判字第52
號判決等,經本府教育局(下稱教育局)以108年8月22日北市教工字第1080008161號書
函復訴願人略以:「主旨:臺端請求撤銷行政法院68年判字第52號判例一案,請查照。
說明:......二、查臺端原有合併前龍山區(現為萬華區)○○段○○小段○○地號土
地、門牌為本市○○路○○巷○○號之建物,前經本府為舉辦○○國小擴建工程之需,
於77年 5月2日經行政院核准徵收該校擴建工程用地範圍內土地114筆(含臺端原有土地
)及一併徵收土地改良物,並由改制前本府地政處分別於77年12月20日及80年1月7日公
告徵收,徵收補償費因已發放完竣,徵收補償程序於焉完成。三、本案因臺端未敘明旨
揭請求事項與○○國小徵收案之關聯性為何,本局未能據以查察。倘臺端係請求行政法
院撤銷其所作成之判決,建請向該院提出申請。」訴願人不服,於108年8月28日向本府
提起訴願,並據教育局檢卷答辯。
三、查前開本府教育局108年8月22日北市教工字第1080008161號書函,核其內容僅係該局就
訴願人請求撤銷行政法院68年度判字第52號判決一節,說明本案因訴願人未敘明其請求
事項與○○國小徵收案之關聯性為何,致該局未能據以查察;另建請訴願人如係請求法
院撤銷其判決,應向法院提出;核其性質屬事實敘述及理由說明之觀念通知,並非對訴
願人所為之行政處分。訴願人遽向本府提起訴願,揆諸前揭規定,自非法之所許。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8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吳 秦 雯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盛 子 龍
委員 劉 昌 坪
委員 洪 偉 勝
中華民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
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 1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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