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臺北市政府 108.11.11. 府訴三字第1086103674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診所 代 表 人 ○○○ 訴 願 代 理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訴願人因違反管制藥品管理條例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08年7月23日北市衛食藥字第10 83049681號裁處書,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駁回。 事實 訴願人係設立於本市大安區○○○路○○段○○號○○樓及○○樓之○○之醫療機構,領有 前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第ACM101000035號管制藥品登記證,原處分機關於民國(下 同)108年5月14日至訴願人處所實施稽查時,發現訴願人未將管制藥品「導眠靜注射劑 5毫 克/5毫升(衛署藥輸字第019456號)」之每日收支結存詳實登載於管制藥品簿冊。經原處分 機關於108年5月27日訪談訴願人診所負責人之受託人○○○(下稱○君)並製作調查紀錄表 後,審認訴願人違反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 28條第1項規定,爰依同條例第39條第 1項規定, 以108年7月23日北市衛食藥字第 1083049681號裁處書,處訴願人新臺幣(下同)6萬元罰鍰 。該裁處書於108年7月25日送達,訴願人不服,於108年8月19日向本府提起訴願,並據原處 分機關檢卷答辯。 理由 一、按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 2條規定:「本條例所稱衛生主管機關:......在直轄市為直轄 市政府......。」第28條第 1項規定:「領有管制藥品登記證者,應於業務處所設置簿 冊,詳實登載管制藥品每日之收支、銷燬、減損及結存情形。」第39條第 1項規定:「 ......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 元以下罰鍰......。」 管制藥品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5條規定:「醫療機構、藥局、獸醫診療機構、畜牧獸醫 機構及醫藥教育研究試驗機構依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登載簿冊時,應依各藥品 品項分別登載下列事項:一、品名、管制藥品成分、含量、許可證字號、級別、最小單 位及製造廠名稱。二、收入及支出資料,包括收入或支出之日期、原因、數量及下列事 項:(一)收入原因為購買或受讓者,並應登載藥品批號、來源之機構或業者名稱及其 管制藥品登記證字號。(二)收入原因為查獲減損之管制藥品者,並應載明減損管制藥 品查獲證明文號。(三)支出原因為銷燬或減損者,並應載明藥品銷燬或減損證明文號 。(四)支出原因為退貨或轉讓者,並應載明支出對象之機構或業者名稱及其管制藥品 登記證字號。(五)支出原因為調劑、使用第一級至第三級管制藥品者,並應逐日詳實 登載病人姓名(或病歷號碼、飼主姓名)及其領用數量。(六)支出原因為調劑、使用 第四級管制藥品者,並應逐日詳實登載總使用量。(七)支出原因為研究、試驗者,並 應登載研究試驗計畫名稱與其核准文號及使用者姓名。三、結存數量。」 臺北市政府92年1月30日府衛四字第09202301700號公告:「主旨:公告本府主管業務委 任事項,並自92年2月1日起生效......公告事項:本府將管制藥品管理條例中有關本府 權限事項委任本府衛生局,以該局名義執行之。」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處理違反管制藥品管理條例事件統一裁罰基準第 3點規定:「本局處 理違反管制藥品管理條例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如下表:(節錄) 罰鍰單位:新臺幣

    項次

    19

    違反事件

    未於業務處所設置簿冊,詳實登載管制藥品每日之收支、銷燬、減損及結存等情形。

    法條依據

    第28條第1項
    第39條第1項、第2項

    法定罰鍰額度或其他處罰

    處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其管制藥品管理人亦處以上之罰鍰。

    統一裁罰基準

    1.第1次處罰鍰6萬元至16萬元。
    ……

    」 二、本件訴願理由略以:因工作人員誤植 108年簿冊起始量,導致此次稽核不符,實際結存 數量並無誤,另有 5個空格未填寫,也未影響後續表格填寫及實際庫存數量,單純是人 工誤載及疏失,請撤銷原處分。 三、查訴願人領有前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第ACM101000035號管制藥品登記證,其未 依規定於設置之簿冊詳實登載管制藥品每日之收支及結存情形,有原處分機關108年5月 14日管制藥品實地稽核現場紀錄表(醫療機構)、108年5月27日訪談○君之調查紀錄表 、現場稽查照片、訴願人管制藥品收支結存簿冊等影本附卷可稽,原處分自屬有據。 四、至訴願人主張因工作人員誤植 108年簿冊起始量,導致此次稽核不符,實際結存數量並 無誤,另有 5個空格未填寫,也未影響後續表格填寫及實際庫存數量,單純是人工誤載 及疏失云云。按領有管制藥品登記證者,應於業務處所設置簿冊,詳實登載管制藥品每 日之收支、銷燬、減損及結存情形,為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28條第 1項所明定;如有違 反,即應依同條例第39條第 1項規定處罰;考其立法目的,乃在使領有管制藥品登記證 者,於業務處所得管理管制藥品之來源與去向,並課予行為人每日清查結存之義務。次 按同條例施行細則第25條規定,登載簿冊時,應依各藥品品項分別登載品名、管制藥品 成分、含量、許可證字號、級別、最小單位及製造廠名稱、收入或支出之日期、原因、 數量及其他法定應登載事項。查原處分機關108年5月14日至訴願人營業場所實地查核並 核對簿冊時,訴願人持有之管制藥品「導眠靜注射劑5毫克/5毫升(衛署藥輸字第01945 6號)」簿冊登載至 107年12月28日結存量為29支,惟108年度簿冊登載起始量為30支, 該108年度簿冊持續登載至108年5月10日,訴願人自108年1月4日至108年5月10日管制藥 品收支結存不確實,且未詳實登載前述管制藥品之每日收支、結存情形,有原處分機關 108年5月14日管制藥品實地稽核現場紀錄表(醫療機構)、訴願人之管制藥品收支結存 簿冊及現場採證照片等影本在卷可憑。又查卷附原處分機關108年5月27日訪談○君之調 查紀錄表影本載以:「......案由......現場稽核發現○○診所提供......導眠靜注射 劑5毫克/5毫升(衛署藥輸字第 019456號)107年簿冊結存量為29支,108年簿冊起始量 為30支,二者數量不相符,且 108年有多筆未依規定登載每日結存情形,簿冊登載不詳 實......問:......二者數量不相符......?答:.....108年1月4日病患......實際上 未使用1支導眠靜注射劑5毫克/5毫升,卻誤植於簿冊上登載使用1支,導致107年簿冊結 存量與108年簿冊起始量不相符,實際上108年簿冊起始量為29支......問:貴診所導眠 靜注射劑5毫克/5毫升......108年簿冊,有多筆未依規定登載每日結存情形......?答 :......偶爾繁忙時致漏登載結存數量,日後會確實填寫......。」該調查紀錄表經○ 君簽名確認在案;是訴願人已自承係因誤植 108年1月4日病患使用系爭管制藥品,實際 上 108年簿冊起始量應為29支,誤植為30支,且偶有漏登載結存數量情形;是其違規事 證明確,依法即應受罰,尚難以誤植為由而邀免其責。另縱訴願人嗣後補完成登載,亦 屬事後改善行為,無從解免系爭違規行為之責任。訴願主張,不足採據。從而,原處分 機關處訴願人法定最低額 6萬元罰鍰,揆諸前揭規定及裁罰基準,並無不合,原處分應 予維持。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依訴願法第79條第 1項,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吳 秦 雯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盛 子 龍 委員 劉 昌 坪 委員 洪 偉 勝 中華民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提起行政訴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地址: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1段248號)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