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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 108.11.12. 府訴一字第10861036862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
    訴願人因地價稅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 108年7月8日北市稽中山甲字第1084208058號函
    ,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
      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77條第 6款規定:「訴願事件有
      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二、訴願人所有本市中山區○○段○○小段○○地號土地(宗地面積 1,156平方公尺,權利
      範圍227/10000,持分面積26.24平方公尺,下稱系爭土地;其所有地上建物門牌:本市
      中山區○○路○○巷○○號○○樓,下稱系爭房屋),原經核定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
      徵地價稅在案。嗣原處分機關查得系爭房屋原設籍人即訴願人之女○○○,業經戶政機
      關於民國(下同)107年5月23日逕為戶籍遷出登記,且系爭房屋自該日起至 107年12月
      19日止,並無訴願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設立戶籍,不符土地稅法第 9條適用自用住宅
      用地稅率之規定,乃以 108年7月8日北市稽中山甲字第1084208058號函核定系爭土地應
      自108年起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該函於108年8月5日送達,訴願人不服,於10
      8年8月23日向本府提起訴願,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
    三、查本件訴願人以其女紀彥如於 107年12月20日將戶籍遷入系爭房屋為由,另向原處分機
      關所屬中山分處申請系爭土地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業經原處分機關以 108
      年8月27日北市稽中山甲字第1084108401號函(下稱108年 8月27日函)通知訴願人,准
      自108年起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在案。準此,原處分業因原處分機關以108年
      8 月27日函重新核定而失其效力,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揆諸前揭規定,自無訴願之必
      要。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6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公出)
                                委員 張 慕 貞(代行)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吳 秦 雯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盛 子 龍
                                委員 劉 昌 坪
                                委員 洪 偉 勝
    中華民國     108      年     11     月     12     日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
    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 1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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