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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 108.11.11. 府訴三字第1086103691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訴願人因陳情事件,不服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民國 108年9月3日北市教國字第1080092826號函
    ,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3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
      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第77條第
      8 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八、對於非
      行政處分......提起訴願者。」
      行政程序法第 168條規定:「人民對於行政興革之建議、行政法令之查詢、行政違失之
      舉發或行政上權益之維護,得向主管機關陳情。」
    二、訴願人以民國(下同)108年8月24日書面向本府請求說明○○國小徵收案之行政委託等
      事宜,經本府教育局以108年9月3日北市教國字第1080092826號函(下稱108年9月3日函
      )復訴願人略以:「主旨:為臺端請求確認本局97年9月15日北市教國字第09738106200
      號公告合法性一案......說明:......二、臺端原有合併前龍山區(現為萬華區)○○
      小段○○地號土地,門牌為本市○○路○○巷○○號之建物,前經市府為舉辦本市萬華
      區○○國民小學擴建工程之需,奉行政院77年5月2日臺(77)內地字第595001號函核准
      徵收○○國小擴建工程用地範圍內土地 114筆(含臺端原有土地)及一併徵收土地改良
      物,市府改制前地政處分別以77年12月20日北市地四字第58092號及80年 1月7日北市地
      四字第 00327號公告徵收,其應發給之補償費業經具領或依法提存完竣,完成徵收補償
      法定程序。三、市府本於推動教育部於87年公布之『國民教育九年一貫課程』總綱精神
      ,朝向文化資產保存與本土教育共構之原則進行規劃,以88年 6月30日府教八字第8804
      080400號函變更使用計畫配置圖,將徵收範圍東側部分供作○○國小活動中心暨游泳池
      建築用地及鄉土文物教學區建築用地,西側部分則規劃為古街立面建築保存區。俟○○
      ○歷史街區修復工程完竣,92年8月於東側成立『臺北市鄉土教育中心』;97年9月15日
      本局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條及臺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2條第3項,以北市教國字第 0
      9738106200號公告委託市府文化局於西側建置藝術展示走廊及辦理後續經營管理事宜,
      且明訂委託事項,尚符行政程序法等相關規定。」訴願人不服該函,於 108年9月6日向
      本府提起訴願,並據本府教育局檢卷答辯。
    三、查本府教育局因業務上需要,以97年9月15日北市教國字第09738106200號公告,將○○
      ○歷史街區西側經營管理事項委託本府文化局辦理,前開行政行為係屬機關間之權限委
      託,並告知人民諮詢之資訊,對訴願人之權益並不發生影響。而本府教育局 108年9月3
      日函係就訴願人陳情事項所為之函復,核其內容,係屬事實敘述及理由說明之觀念通知
      ,並非對訴願人所為之行政處分,訴願人遽向本府提起訴願,揆諸前揭規定,自非法之
      所許。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8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公出)
                                委員 張 慕 貞(代行)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吳 秦 雯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盛 子 龍
                                委員 劉 昌 坪
                                委員 洪 偉 勝
    中華民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
    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 1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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