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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 108.11.20. 府訴二字第1086103724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訴願人因公共側溝事件,不服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民國 108年7月9日北市工水下字
    第1086039516號單一陳情系統案件回復表,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3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
      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第77條第
      8 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八、對於非
      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
    二、訴願人於民國(下同) 108年5月6日透過1999反映本市中正區○○街○○號(下稱系爭
      建物)因道路側溝有裂縫,逢下雨天就會漏水,水會流到民眾住家的地下室。經本府工
      務局水利工程處(下稱水利處)於108年5月8日至案址現場,於側溝中倒入紅色染劑,6
      小時後民眾地下室並無出現染劑痕跡,乃回復訴願人其權管側溝溝況良好,並無破損。
      嗣因訴願人陳情,經水利處於108年5月30日會同訴願人及相關單位辦理現場會勘並進行
      滲漏水測試,該會勘紀錄記載略以:「......七、會勘結論:本案於108年5月30日....
      ..做滲漏試驗,......陳情人其住宅地下室並無出現藍色染劑水痕,故民眾之地下室滲
      水與道路側溝無關。」水利處乃以 108年6月3日北市工水下字第1086033412號函檢送該
      會勘紀錄予訴願人。嗣訴願人陳情,水利處以 108年7月1日北市工水下字第1086037506
      號函復訴願人略以:「......有關您建議中正區○○街○○號至○○街○○巷口側溝更
      新事宜,本處說明如下:有關案址側溝老舊滲水案,後續本處將納入 108年預算辦理,
      並預計於12月底前更新完成。......」嗣訴願人仍多次以本市單一陳情系統陳情請求更
      新案址側溝,經水利處以 108年7月9日北市工水下字第1086039516號單一陳情系統案件
      回復表回復訴願人略以:「......有關您建議中正區○○街○○號至○○街○○巷口側
      溝更新事宜......有關案址側溝老舊滲水案,後續本處將納入 108年度預算辦理。另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173條第2款暨本府及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注意事項第11點之規
      定,您所提之陳情事由,機關已多次處理並回復,本案不再處理及回復......」訴願人
      不服,於108年7月26日向本府提起訴願,8月5日補正訴願程式及補充訴願理由,8月7日
      、 8月14日、9月4日補充訴願理由,並據水利處檢卷答辯。
    三、查上開水利處 108年7月9日北市工水下字第1086039516號回復表,係該處就訴願人陳情
      事項,所為事實敘述及理由說明之觀念通知,並非對訴願人所為之行政處分,訴願人對
      之提起訴願,揆諸首揭規定,自非法之所許。另水利處業於 108年10月28日完成案址側
      溝更新,併予敘明。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8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吳 秦 雯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盛 子 龍
                                    委員 范 秀 羽
    中華民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
    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 1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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