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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 108.11.20. 府訴三字第1086103733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訴願人因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108年9月4日住字第23-108-090001號裁
    處書,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
      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56條第1項、第2項規定:「訴願
      應具訴願書,載明左列事項,由訴願人或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一、訴願人之姓名、出生
      年月日、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如係法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
      其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二、有訴
      願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三、原行政處分機
      關。四、訴願請求事項。五、訴願之事實及理由。......八、證據。其為文書者,應繕
      具繕本或影本。」「訴願應附原行政處分書影本。」第62條規定:「受理訴願機關認為
      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應通知訴願人於二十日內補正。」第77條第
      1 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一、訴願書不合法
      定程式不能補正或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二、本件訴願人於民國(下同)108年 9月18日(收文日)以書面載以:「主旨:關於 貴局
      108年09月04號裁處書內容(住字第23-108-090001),本公司陳述意見如說明 懇請 酌
      情撤銷告發。......」查訴願人未表明其真意究係提起訴願或陳情,且上開書面並未蓋
      代表人印章或經其簽名,亦非原本,本府法務局乃以108年9月25日北市法訴三字第1086
      092918號函通知訴願人於文到次日起20日內釋明是否提起訴願;如欲提起訴願,請補具
      訴願書,載明不服之行政處分、請求事項、事實及理由,並蓋公司大小章及檢附行政處
      分書影本等。該函於108年9月2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訴願人迄未補正,揆
      諸前揭規定,其訴願自不合法。
    三、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1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吳 秦 雯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盛 子 龍
                                    委員 范 秀 羽
    中華民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提起行政訴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地址: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1段2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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