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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 108.12.11. 府訴一字第108610382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訴願人因申請低收入戶等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 108年8月6日北市社助字第1083115140
    號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
      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77條第 6款規定:「訴願事件有
      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二、訴願人於民國(下同)108年5月13日填具臺北市社會扶助申請表勾選申請低收入戶(不
      符者,逕審核中低收入戶),並勾選申請輔導者為訴願人 1人。經臺北市文山區公所初
      審後,以108年6月13日北市文社字第1086012146號函送原處分機關複核。經原處分機關
      審認訴願人家庭應計算人口為訴願人及其母親、長子等3人,平均每人動產超過本市108
      年度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補助標準新臺幣15萬元,與社會救助法第 4條及第4條之1規
      定不合,以108年7月3日北市社助字第 1083098042號函通知訴願人否准所請。訴願人不
      服,提出申復。經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核,仍審認訴願人不符合核列本市低收入戶、中低
      收入戶資格,乃以108年8月6日北市社助字第 1083115140號函復訴願人否准所請。該函
      於 108年8月13日送達,訴願人不服,於108年8月30日向本府提起訴願,9月19日補充訴
      願資料。
    三、嗣經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後,以108年9月18日北市社助字第1083140165號函通知訴願人
      並副知本府法務局,撤銷上開 108年8月6日北市社助字第1083115140號函。準此,原處
      分已不存在,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揆諸前揭規定,自無訴願之必要。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6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吳 秦 雯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劉 昌 坪
                                    委員 范 秀 羽
    中華民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
    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 1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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