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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 108.12.11. 府訴一字第1086103906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訴願人因老人保護安置事件,不服臺北市政府社會局民國108年9月 3日北市社老字第108314
    0865號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3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
      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第77條第
      8 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八、對於非
      行政處分......提起訴願者。」
    二、案外人○○○〔民國(下同)24年○○月○○日生,下稱○君〕設籍本市南港區,於10
      8年6月24日於○○捷運站因腦梗塞緊急送往醫院治療,並於 108年8月8日安置於臺北市
      ○○照顧中心(養護型)。嗣本府社會局(下稱社會局)以 108年9月3日北市社老字第
      1083140865號函通知○君之次子○○○、三子即訴願人、長女○○○略以:「主旨:為
      請臺端等儘速出面處理令家屬○○○君生活照顧事宜......說明:一、依據民法第1114
      條及第1115條規定,臺端應負擔令家屬之扶養照顧義務,另依據老人福利法第41條略以
      『......老人保護及安置所需之費用,由直轄市......主管機關先行支付者,直轄市..
      ....主管機關得檢具費用單據影本及計算書,通知老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償還..
      ....。』......據此,令家屬保護安置期間所需之費用應由臺端負擔,後續安置費用將
      以每月2萬7,250元計算,由本局另案追償。二、查令家屬現有照顧需求,已由本局緊急
      安置於本市老人安養護中心,請臺端等於108年9月20日前出面處理其生活照顧事宜,相
      關事項請逕洽本市南港老人服務中心......。」訴願人不服該函,於108年9月18日經由
      社會局向本府提起訴願,並據社會局檢卷答辯。
    三、查前開社會局 108年9月3日北市社老字第1083140865號函,僅係該局通知訴願人等,有
      關○君生活照顧事宜所涉之安置費用,該局將另案追償,及敘明○君之緊急安置處所,
      並請訴願人等出面處理○君之生活照顧事宜等。核其性質係屬事實敘述或理由說明之觀
      念通知,並非對訴願人所為之行政處分,訴願人遽向本府提起訴願,揆諸前揭規定,自
      非法之所許。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8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吳 秦 雯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劉 昌 坪
                                    委員 洪 偉 勝
                                    委員 范 秀 羽
    中華民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
    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 1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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