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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 108.12.10. 府訴一字第1086103931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
    訴願人因地價稅等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08年 9月11日北市稽文山甲字第10852080921
    號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
      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77條第 6款規定:「訴願事件有
      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二、原處分機關查認訴願人所有本市文山區○○段○○小段○○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
      及地上建物門牌為本市文山區○○街○○號○○樓(下稱系爭房屋),自民國(下同)
      108年6月25日起供營業使用,乃以108年 9月11日北市稽文山甲字第10852080921號函核
      定系爭土地自109年起面積43.25平方公尺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及系爭房屋自10
      8年7月起面積121.4平方公尺按營業用稅率3%課徵房屋稅。該函於108年9月16日送達,
      訴願人不服,於108年10月9日向本府提起訴願。
    三、嗣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後,以108年10月23日北市稽文山甲字第1085209234 號函通知訴
      願人並副知本府法務局,自行撤銷上開108年9月11日北市稽文山甲字第 10852080921號
      函。準此,原處分已不存在,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揆諸前揭規定,自無訴願之必要。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6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吳 秦 雯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劉 昌 坪
                                    委員 洪 偉 勝
                                    委員 范 秀 羽
    中華民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
    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 1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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