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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 108.12.19. 府訴三字第1086103956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訴願人因違反噪音管制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08年 9月11日音字第22-108-090038號
    裁處書,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
      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77條第 6款規定:「訴願事件有
      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二、原處分機關稽查人員依民眾檢舉,於民國(下同)108年7月27日22時36分至49分許,在
      本市信義區○○街○○巷○○弄巷內,查認訴願人有使用冷氣室外機致運轉產生噪音影
      響環境安寧情事,經現場使用噪音儀器量測,測得均能音量為46.2分貝,背景音量為38
      .4分貝,修正後音量為45.4分貝,已逾噪音管制標準第8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第2類噪音
      管制區公告之場所及設施之夜間時段之噪音管制標準42分貝,違反噪音管制法第9條第1
      項第6款規定,原處分機關乃以108年 7月27日第N0063207號通知書予以告發,並限期訴
      願人於 108年8月27日22時36分前改善完成。嗣原處分機關再次接獲民眾檢舉,並於108
      年8月29日上午2時51分至 3時許派員至前揭地點查察,查認訴願人仍有使用冷氣室外機
      致運轉產生噪音之情事,並於該址測得均能音量為52.4分貝,背景音量為36.3分貝,修
      正後音量為52.4分貝,仍不符前揭噪音管制標準42分貝,違反噪音管制法第9條第1項第
      6款規定,原處分機關再以108年 8月29日第N0063126號通知書予以告發,另依噪音管制
      法第24條第1項第 5款規定,以108年9月11日音字第22-108-090038號裁處書處訴願人新
      臺幣2萬1,000元罰鍰,並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規定令訴願人接受環境講習 4小時。訴願
      人不服,於108年9月27日向本府提起訴願。
    三、嗣經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後,以 108年10月16日北市環稽字第1083036282號函通知訴願
      人,自行撤銷原處分,並副知本府法務局。準此,原處分已不存在,訴願之標的即已消
      失,揆諸前揭規定,自無訴願之必要。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6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吳 秦 雯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盛 子 龍
                                    委員 范 秀 羽
    中華民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提起行政訴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地址: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1段2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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