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臺北市政府 108.12.18. 府訴二字第1086103968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訴願人因違反勞動基準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08年 8月12日北市勞動字第108603138 91號裁處書,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駁回。 事實 訴願人經營旅行及相關代訂服務業,為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行業。經原處分機關於民國(下同 ) 108年5月7日派員實施勞動檢查,發現訴願人所僱勞工之出勤紀錄記載方式為上班依門禁 刷卡為紀錄、下班以紙本簽退為紀錄;惟查勞工○○○等人於108年3月18日僅有下班之出勤 紀錄,未有上班之出勤紀錄,另勞工○○○108年2月22日亦未有上班之出勤紀錄,訴願人有 未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之情事,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 6項規定。原處分機 關乃以108年7月24日北市勞動字第1086080378號函檢附勞動檢查結果通知書等予訴願人,命 其立即改善,並請訴願人陳述意見;案經訴願人於 108年8月7日以陳述意見書表示,因當天 網路電腦故障造成出勤紀錄異樣,已請專業人員改善完成,其對於新的法條並不清楚,現已 了解並馬上改善等語。原處分機關仍審認訴願人未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係 5 年內第2次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6項規定(第1次為107年10月16日北市勞動字第10760399 761號裁處書),且為乙類事業單位,乃依同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第80條之1第 1項及臺北 市政府處理違反勞動基準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下稱裁罰基準)第3點、第4點項次23等規定 ,以108年8月12日北市勞動字第 10860313891號裁處書(下稱原處分)處訴願人新臺幣(下 同)5萬元罰鍰,並公布訴願人名稱及負責人姓名。原處分於 108年8月14日送達,訴願人不 服,於108年 9月16日經由原處分機關向本府提起訴願,10月9日補正訴願程式,並據原處分 機關檢卷答辯。 理由 一、本件原處分於108年8月14日送達,訴願人提起訴願之期間末日原為108年9月13日(星期 五),惟是日為中秋節國定假日,依行政程序法第48條第4項規定,應以次星期一即108 年9月16日代之;是本件訴願人於108年 9月16日提起訴願,尚無訴願逾期問題,合先敘 明。 二、按勞動基準法第 4條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 。」第30條第5項及第6項規定:「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五年。」「前項出 勤紀錄,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勞工向雇主申請其出勤紀錄副本或影本 時,雇主不得拒絕。」第79條第1項第1款規定:「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 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三十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六項.. ....規定。」第80條之1第1項規定:「違反本法經主管機關處以罰鍰者,主管機關應公 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 處罰。」 臺北市政府處理違反勞動基準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第 3點規定:「雇主或事業單位依其 規模大小及性質分類如下:(一)甲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屬之:1.股票上市公司或上 櫃公司。2.資本額達新臺幣8千萬元以上之公司。3.僱用人數達100人以上之事業單位( 含分支機構)。(二)乙類:非屬甲類之雇主或事業單位。」第 4點規定:「臺北市政 府處理違反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如下表:(節錄)

    項次

    23

    違規事件

    雇主置備之出勤紀錄,未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者。雇主拒絕勞工申請其出勤紀錄副本或影本者。

    法條依據(勞動基準法)

    第30條第6項、第79條第1項第1款、第4項及第80條之1第1項。

    法定罰鍰額度(新臺幣:元)或其他處罰

    1.處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加重其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
    2.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統一裁罰基準(新臺幣:元)

    違反者,除依雇主或事業單位規模、性質及違規次數處罰如下外,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
    2.乙類:
    ……
    (2)第2次:5萬元至20萬元。
    ……

    」 第 5點規定:「前點違規次數之計算,係依同一行為人自該次違規之日起,往前回溯五 年內,違反同項次並經裁處之次數累計之。」 臺北市政府104年10月22日府勞秘字第10437403601號公告:「主旨:公告『工會法等20 項法規』所定本府主管業務部分權限,自中華民國 104年11月15日起委任本府勞動局辦 理。......公告事項:一、公告將『工會法等20項法規』所定本府主管業務部分權限委 任本府勞動局辦理。二、委任事項如附表。」 附表(節錄)

    項次

    法規名稱

    委任事項

    16

    勞動基準法

    第78條至第81條「裁處」

    三、本件訴願理由略以:因108年3月18日公司外部停電,造成電腦故障上班出勤資料缺失, 訴願人已請專業人員改善。 四、查訴願人有如事實欄所述未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之違規事實,有原處分機 關108年5月7日訪談訴願人之協理○○○之會談紀錄、訴願人勞工108年 3月出勤紀錄月 報表及3月18日簽退表、勞工○○○108年2月出勤紀錄月報表及2月22日簽退表等影本附 卷可稽,原處分自屬有據。 五、至訴願人主張因電腦故障造成上班之出勤資料缺失,已改善云云。按雇主應置備勞工出 勤紀錄,並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違者,處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並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及負責人姓名;揆諸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 6項、第79 條第1項第1款及第80條之1第1項等規定自明。查本件依原處分機關 108年5月7日訪談訴 願人之協理○○○之會談紀錄記載略以:「...... 問 貴公司......登載出勤紀錄方式 為何?答......上班採門禁刷卡,下班採簽退。 問 108年3月18日(星期一)勞工○○ ○等73人均只有簽退,沒有上班刷卡紀錄,原因為何? 答 因電腦故障,所以大家都沒 有登載上班紀錄。 問 勞工○○○108年2月22日為何只有下班簽退,無上班時間紀錄? 答 不曉得為何沒有簽到或刷卡。沒有請假。......」會談紀錄並經會談人○○○簽名 確認在案。是以,訴願人就其所僱勞工出勤紀錄之記載方式採上班依門禁刷卡、下班依 紙本簽退;惟依訴願人所僱勞工108年3月出勤紀錄月報表及 3月18日簽退表、勞工○○ ○108年2月出勤紀錄月報表及2月22日簽退表等影本所示,勞工○○○等人於108年3月1 8日僅有下班之出勤紀錄(簽退表),未有上班之出勤紀錄,且上開 108年3月出勤紀錄 月報表上有手寫「3/18(一)、3/19(二)全部沒上班紀錄。」等文字;另勞工○○○ 108年2月22日亦未有上班出勤紀錄之情形,則訴願人未置備逐日記載勞工之出勤情形至 分鐘為止之出勤紀錄,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 6項規定之事實,洵堪認定。至訴願人 主張因電腦故障造成上班出勤資料缺失,已改善一節;惟查訴願人於訴願書所附勞工10 8年3月18日所簽上班時間表影本,係屬事後改善行為,不影響本件違規事實之成立。訴 願主張,不足採據。從而,原處分機關審認訴願人為乙類事業單位,違反勞動基準法第 30條第6項規定,且係5年內第2次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6項規定(第1次為107年10月 16日北市勞動字第10760399761號裁處書),乃依前揭規定及裁罰基準,處訴願人5萬元 罰鍰,並公布訴願人名稱及負責人姓名,並無不合,原處分應予維持。 六、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依訴願法第79條第 1項,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吳 秦 雯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盛 子 龍 委員 范 秀 羽 中華民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如只對本決定罰鍰部分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地址: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1段2 48號)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 行政訴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 101號)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