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臺北市政府 108.12.19. 府訴二字第1086103991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訴願人因違反勞動基準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08年 9月16日北市勞動字第108603146
    61號裁處書,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訴願書雖未載明所不服之訴願標的,惟訴願人於訴願書載以:「......主旨:對裁
      處書不服提起訴願 一、勞動基準法30條第6項......36條第 1項......○○有限公司..
      ....」並檢附原處分機關民國(下同)108年9月16日北市勞動字第 10860314661號裁處
      書影本,揆其真意,應係對該裁處書不服,合先敘明。
    二、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
      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18條規定:「自然人、法人、非
      法人之團體或其他受行政處分之相對人及利害關係人得提起訴願。」第77條第 3款規定
      :「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三、訴願人不符合第
      十八條之規定者。」
    三、案外人○○有限公司(下稱○○公司)經營其他食品批發業,為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行業
      。原處分機關於民國(下同)108年7月23日實施勞動檢查,發現:(一)○○公司所僱
      勞工訴願人因每日皆須至蔬果市場不再進公司打下班卡,其每日出勤之下班時間皆統一
      由系統帶入13:00;是○○公司未逐日記載勞工之實際出勤時間至分鐘,違反勞動基準
      法第30條第 6項規定。(二)訴願人108年4月7日至4月21日連續出勤達15日,○○公司
      未依規定給予勞工每7日中應有2日之休息,其中1日為例假,1日為休息日,違反勞動基
      準法第36條第 1項規定。原處分機關爰以108年8月14日北市勞動字第1086083158號函檢
      送勞動檢查結果通知書予○○公司,命其立即改善,並請○○公司陳述意見。惟未獲回
      應,原處分機關審認○○公司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6項及第36條第1項規定,爰依同
      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第80條之1第1項及臺北市政府處理違反勞動基準法事件統一裁罰
      基準第3點、第4點項次23、35等規定,以108年9月16日北市勞動字第 10860314661號裁
      處書,各處○○公司新臺幣2萬元罰鍰,合計4萬元罰鍰,並公布○○公司名稱及負責人
      姓名。訴願人不服該裁處書,於108年10月1日經由原處分機關向本府提起訴願,並據原
      處分機關檢卷答辯。
    四、按不服行政處分循訴願程序謀求救濟之人固包括利害關係人,然所謂利害關係乃指法律
      上之利害關係而言,不包括事實上之利害關係在內。查本件原處分機關108年9月16日北
      市勞動字第 10860314661號裁處書,係以○○公司為處分相對人,並非訴願人,訴願人
      雖為○○公司之員工,然其與本案僅具經濟上或事實上之利害關係,難認有法律上之利
      害關係,應屬當事人不適格。是訴願人遽向本府提起訴願,揆諸前揭規定,自非法之所
      許。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3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公出)
                                委員 張 慕 貞(代行)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吳 秦 雯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盛 子 龍
                                委員 洪 偉 勝
                                委員 范 秀 羽
    中華民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
    如只對本決定罰鍰部分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地址: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1段2
    48號)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
    行政訴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 101號)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