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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 108.12.23. 府訴一字第1086103997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即○○工程行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訴願人因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08年9月19日北市勞職字第108606 79135號及第10860679131號裁處書,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一、關於 108年9月19日北市勞職字第10860679135號裁處書部分,訴願駁回。 二、關於 108年9月19日北市勞職字第10860679131號裁處書部分,訴願不受理。 事實 一、臺北市勞動檢查處(下稱勞檢處)於民國(下同)108年8月17日派員至本市大同區○○ ○路○○段○○號之臺北市○○社區及市場重建工程進行勞動檢查,經勞檢處人員查得 訴願人承攬前開工程之機電工程,對於進入工區 1樓人行道從事機電工作場所之作業人 員,未提供適當安全帽並使其正確戴用,違反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1條之 1及職業 安全衛生法第 6條第1項第1款、第3款、第5款規定。勞檢處乃當場製作營造工程監督檢 查會談紀錄,並經訴願人之會同檢查人員領班○○○(下稱○君)簽名確認在案。 二、勞檢處嗣以 108年8月26日北市勞檢建字第10860270195號函檢送相關資料予原處分機關 處理,經原處分機關審認訴願人上開違規事實明確,且屬乙類事業單位,爰依職業安全 衛生法第43條第2款、第49條第2款、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及勞動檢查法案件處理要點第 8點及臺北市政府處理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下稱裁罰基準)第3點、 第 4點項次6規定,以108年9月19日北市勞職字第10860679135號裁處書,處訴願人新臺 幣(下同)3萬元罰鍰,並公布訴願人姓名,該裁處書於108年 9月23日送達。另原處分 機關亦於108年8月17日針對案外人○○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公司)勞動檢查,並以 108年 9月19日北市勞職字第10860679131號裁處書,處○○公司11萬元罰鍰,並公布其 名稱及負責人姓名。訴願人不服上開2件裁處書,於108年10月16日經由原處分機關向本 府提起訴願,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 理由 壹、查本件訴願書未載明不服之行政處分,惟訴願書之事實與理由欄載明「......申訴人: ○○工程○○○,本人108年8月17日從台中上來支援○○一 F景觀外面建築工程...... 被台北市勞檢局開罰三萬元,○○也連同一起被罰11萬元,我希望長官可否從輕發落.. ....。」揆其真意,訴願人應係對原處分機關108年 9月19日北市勞職字第10860679135 號及第 10860679131號裁處書不服,合先敘明。 貳、關於108年 9月19日北市勞職字第10860679135號裁處書部分: 一、按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1條規定:「為防止職業災害,保障工作者安全及健康,特制定本 法;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第 2條規定:「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二、勞工:指受僱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三、雇主:指事業主或事業之經營負責人。 四、事業單位:指本法適用範圍內僱用勞工從事工作之機構......。」第3條第1項規定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第 6條第1項、第3項 規定:「雇主對下列事項應有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一、防止機械、設 備或器具等引起之危害。......三、防止電、熱或其他之能引起之危害。......五、防 止有墜落、物體飛落或崩塌等之虞之作業場所引起之危害......。」「前二項必要之安 全衛生設備與措施之標準及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43條第 2款規定:「有下 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二、違反第六條第一項 ......之規定......。」第49條第 2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公布其事業單位 、雇主、代行檢查機構、驗證機構、監測機構、醫療機構、訓練單位或顧問服務機構之 名稱、負責人姓名:......二、有第四十條至第四十五條......之情形。」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1條規定:「本標準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六條第三項規定訂定 之。」第11條之 1規定:「雇主對於進入營繕工程工作場所作業人員,應提供適當安全 帽,並使其正確戴用。」 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及勞動檢查法案件處理要點第 8點規定:「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 構對於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職安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公布其事業單位、雇主 之名稱及負責人姓名,並將處分書送達受處分人:(一)違反職安法受罰鍰或刑罰之處 罰......。」 臺北市政府處理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第 3點規定:「雇主或事業單位 依其規模大小及性質分類如下:(一)甲類:1.股票上市公司或上櫃公司。2.勞工總人 數超過三百人者。3.違規場所位於營造工地,且該事業單位承攬該場所營造工程之金額 超過一億元者。(二)乙類:非屬甲類者。」第 4點規定:「本府處理違反職業安全衛 生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如下表: 附表:(節錄)

    項次

    6

    違反事件

    雇主違反第6條第1項規定,對下列事項未有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者:(1)防止機械、設備或器具等引起之危害。……(3)防止電、熱或其他之能引起之危害。……(5)防止有墜落、物體飛落或崩塌等之虞之作業場所引起之危害……。

    法條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43條第2款

    法定罰鍰額度(新臺幣:元)或其他處罰

    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統一裁罰基準(新臺幣:元)

    違反者,依雇主或事業單位規模、性質及違規次數處罰如下:
    ……
    2.乙類:
    (1)第1次:3萬元至5萬元。
    ……。

    」 臺北市政府104年10月22日府勞秘字第10437403601號公告:「主旨:公告『工會法等20 項法規』所定本府主管業務部分權限,自中華民國 104年11月15日起委任本府勞動局辦 理。......公告事項:一、公告將『工會法等20項法規』所定本府主管業務部分權限委 任本府勞動局辦理。二、委任事項如附表。」 附表(節錄)

    項次

    12

    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法

    委任事項

    第42條至第49條「裁處」

    二、本件訴願理由略以:訴願人員工於行經 1樓人行道之用餐途中,因天氣太熱將安全帽脫 下,恰好被勞檢人員發現,因不知人行道外圍亦屬工地範圍,致本件受罰,請撤銷原處 分。 三、查本件勞檢處派員於事實欄所述時、地實施檢查,發現訴願人對於工區 1樓從事機電工 作場所作業人員未使其戴用適當安全帽等違規事實,有勞檢處108年8月17日製作並經訴 願人之會同檢查人員領班○君簽名確認之營造工程監督檢查會談紀錄、現場採證照片及 勞動檢查結果通知書等影本附卷可稽,原處分自屬有據。 四、至訴願人主張其不知 1樓人行道外圍亦屬工地範圍,員工於用餐途中,因天氣太熱才將 安全帽脫下云云。按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1款、第 3款及第5款等規定,雇主對 於機械、設備或器具等引起之危害、電、熱或其他之能引起之危害及有墜落、物體飛落 或崩塌等之虞之作業場所引起之危害,負有設置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義 務;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1條之 1規定,雇主對於進入營繕工程工作場所作業人員 ,應提供適當安全帽,並使其正確戴用。查依卷附採證照片所示,勞動檢查當日現場, 訴願人之員工係於工地 1樓人行道上從事機電作業,原處分機關審認其屬營繕工程工作 場所,並無違誤。且訴願人之員工未戴用安全帽,是訴願人未使勞工戴用適當之安全帽 ,違反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1條之1及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 1項第1款、第3款、 第 5款規定之事實,洵堪認定。訴願主張,不足採據。從而,原處分機關依前揭規定, 處訴願人法定最低額 3萬元罰鍰,並公布訴願人姓名,並無不合,原處分應予維持。 參、關於108年 9月19日北市勞職字第10860679131號裁處書部分: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 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18條規定:「自然人、法人、 非法人之團體或其他受行政處分之相對人及利害關係人得提起訴願。」第77條第 3款規 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三、訴願人不符合 第十八條之規定者。」 二、查 108年9月19日北市勞職字第10860679131號裁處書之受處分人為○○公司,並非訴願 人;該裁處書雖載有訴願人與○○公司等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等語,然該裁處書係原 處分機關就○○公司之違規情節予以處分,難認訴願人與該裁處書有何法律上利害關係 ,其遽向本府提起訴願,揆諸前揭規定,應屬當事人不適格。 肆、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部分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部分為無理由;依訴願法第77條 第3款及第79條第1項,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公出) 委員 張 慕 貞(代行)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吳 秦 雯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盛 子 龍 委員 洪 偉 勝 委員 范 秀 羽 中華民國 108 年 12 月 23 日 如只對本決定罰鍰部分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地址: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1段2 48號)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 行政訴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 1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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