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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 108.12.23. 府訴一字第1086104014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訴願人因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08年8月28日北市勞職字第108608 13081號裁處書關於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1款、第7款、第27條第1項第1款至第3 款規定及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5條、第131條第 2款規定部分之處分,提起訴願,本府決 定如下: 主文 訴願駁回。 事實 一、訴願人承作位於本市信義區○○路○○段○○號之臺北市○○學校新建工程,將其中 3 樓泥作粉刷作業及 5樓模板搬運作業交付○○○即○○工程行(下稱○君)承攬。訴願 人與該承攬人○君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經原處分機關所屬臺北市勞動檢查處(下稱 勞檢處)於民國(下同)108年7月16日派員檢查發現: (一)訴願人對工作場所暴露之鋼筋( 8樓地面預留鋼筋)等易生職業災害者,未採取彎曲 尖端、加蓋或加裝護套等防護措施,第3次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7款及營 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5條規定(前2次分別經原處分機關以107年11月1日北市勞職字 第10760684601號及 107年11月27日北市勞職字第10760707241號裁處書裁處)。 (二)訴願人使勞工於高度 2公尺以上之工作場所開口部分(7樓及8樓)從事營建施工管理 作業,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使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 第 4次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5款及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規 定(前3次分別經原處分機關以107年11月1日北市勞職字第10760684601號、108年2月 18日北市勞職字第10860077681號及 108年6月3日北市勞職字第10860262011號裁處書 裁處)。 (三)訴願人未指派專人妥為設計甲樓梯7至8樓模板支撐,並簽章確認強度計算書及置備施 工圖說,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條第1項第1款及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31條第2 款規定。 (四)訴願人對於模板支撐連接使用可調鋼管支柱(甲樓梯7至8樓),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6條第1項第1款及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35條第 1款規定。 (五)訴願人與承攬人○君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對於○君所僱勞工於3樓及5樓分別從事 泥作粉刷及搬料等作業,有頭顱受創等具有嚴重危害勞工及發生職業災害之虞之工作 場所,未確實巡視並指揮命令停止該危險作業,亦未採積極具體作為連繫;未要求承 攬人依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1條之 1規定,使進入工作場所作業人員,正確戴用 適當之安全帽,第 2次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7條第1項第1款至第3款規定(第1次經 原處分機關以 107年8月10日北市勞職字第10760434361號裁處書裁處)。 二、勞檢處爰當場作成營造工程監督檢查會談紀錄,並經會同檢查之訴願人工地主任○○○ (下稱○君)簽名確認在案。嗣勞檢處以108年7月29日北市勞檢建字第 10860259052號 函檢附勞動檢查結果通知書,命訴願人就上開違規事項即日改善,另以同日期北市勞檢 建字第 10860259051號函送相關資料予原處分機關處理。原處分機關審認訴願人違規事 實明確且屬甲類事業單位,乃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43條第2款、第45條第2款、第49條第 2款、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及勞動檢查法案件處理要點(下稱處理要點)第6點、第 8點 及臺北市政府處理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下稱裁罰基準)第3點、第4 點項次6、48等規定,以108年8月28日北市勞職字第10860813081號裁處書,就訴願人第 3次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7款及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5條規定;第4次違 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5款及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規定;第 1次 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1款及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31條第2款、第135條 第1款等規定,分別處訴願人新臺幣(下同)9萬元、12萬元、3萬元、3萬元罰鍰,因屬 同一違法態樣,逐一累加計處27萬元罰鍰;另就第2次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7條第1項 第1款至第3款規定部分,處 5萬元罰鍰,合計處32萬元罰鍰,並公布訴願人名稱及負責 人姓名。該裁處書於 108年9月2日送達。訴願人對於該裁處書中關於違反職業安全衛生 法第 6條第1項第1款、第7款、第27條第1項第1款至第3款規定及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 5條、第131條第2款規定部分之處分不服,於108年10月1日向本府提起訴願,並據原 處分機關檢卷答辯。 理由 一、按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3條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 ....。」第 6條第1項第1款、第7款及第3項規定:「雇主對下列事項應有符合規定之必 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一、防止機械、設備或器具等引起之危害。......七、防止原 料、材料、氣體、蒸氣、粉塵、溶劑、化學品、含毒性物質或缺氧空氣等引起之危害。 ......」「前二項必要之安全衛生設備與措施之標準及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27條第 1項規定:「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為防止 職業災害,原事業單位應採取下列必要措施:一、設置協議組織,並指定工作場所負責 人,擔任指揮、監督及協調之工作。二、工作之連繫與調整。三、工作場所之巡視。.. ....」第43條第 2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 鍰:......二、違反第六條第一項......之規定......。」第45條第 2款規定:「有下 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二、違反......第二十 六條至第二十八條......之規定。」第49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公布其事業 單位、雇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二、有第四十條至第四十五條......之 情形。」 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37條規定:「本法第二十七條所稱共同作業,指事業單位與 承攬人、再承攬人所僱用之勞工於同一期間、同一工作場所從事工作。」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條第1項規定:「本標準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六條第三項規定 訂定之。」第 5條規定:「雇主對於工作場所暴露之鋼筋、鋼材、鐵件、鋁件及其他材 料等易生職業災害者,應採取彎曲尖端、加蓋或加裝護套等防護設施。」第11條之 1規 定:「雇主對於進入營繕工程工作場所作業人員,應提供適當安全帽,並使其正確戴用 。」第 131條第1款及第2款規定:「雇主對於模板支撐,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為防 止模板倒塌危害勞工,高度在五公尺以上,且面積達一百平方公尺以上之模板支撐,其 構築及拆除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事先依模板形狀、預期之荷重及混凝土澆置方法 等,依營建法規等所定具有建築、土木、結構等專長之人員或委由專業機構妥為設計, 置備施工圖說,並指派所僱之專任工程人員簽章確認強度計算書及施工圖說。(二)訂 定混凝土澆置計畫及建立按施工圖說施作之查驗機制。(三)設計、施工圖說、簽章確 認紀錄、混凝土澆置計畫及查驗等相關資料,於未完成拆除前,應妥存備查。(四)有 變更設計時,其強度計算書及施工圖說應重新製作,並依本款規定辦理。二、前款以外 之模板支撐,除前款第一目規定得指派專人妥為設計,簽章確認強度計算書及施工圖說 外,應依前款各目規定辦理。」 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及勞動檢查法案件處理要點第 1點規定:「為執行職業安全衛生法 (以下簡稱職安法)及勞動檢查法(以下簡稱勞檢法)規定之行政罰案件,訂定本要點 。」第 5點規定:「事業單位依其規模大小及性質分類如下:(一)甲類:1.股票上市 公司或上櫃公司。2.勞工總人數超過三百人者。3.營造業承攬單一工程之金額超過一億 元者。(二)乙類:事業單位之規模或性質未達前款之規定者。」第 6點規定:「處分 機關對於事業單位違反依職安法授權訂定之法規命令之多項不同法條,而屬同一違法態 樣者,罰鍰金額得就違反法條數,逐一累加至最高罰鍰金額。」第 8點規定:「主管機 關或勞動檢查機構對於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職安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公布其 事業單位、雇主之名稱及負責人姓名,並將處分書送達受處分人:(一)違反職安法受 罰鍰或刑罰之處罰......。」 附表 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及勞動檢查法裁罰原則(節錄) 壹、職業安全衛生法部分:

    違反職安法條文

    處分依據

    裁罰原則

    備註

    四、第六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二十四條

    第四十三條第二款

    一、甲類:
    (一)第一次:處六萬元。
    (二)第二次以上:按次累加六萬元,最高累加至三十萬元。
    ……
    (四)屬同一違法態樣者,如違反多項不同法條時,每增加違反一項法條,得再累加六萬元,最高累加至三十萬元。

    依職安法第四十三條規定,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十一、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三項、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八條……

    第四十五條第二款、第三款

    一、甲類:第一次處六萬元;第二次以上,按次累加六萬元,最高累加至十五萬元。

    依職安法第四十五條規定,處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臺北市政府處理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第 3點規定:「雇主或事業單位 依其規模大小及性質分類如下:(一)甲類:1.股票上市公司或上櫃公司。2.勞工總人 數超過三百人者。3.違規場所位於營造工地,且該事業單位承攬該場所營造工程之金額 超過一億元者。(二)乙類:非屬甲類者。」第 4點規定:「本府處理違反職業安全衛 生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如下表:(節錄)

    項次

    違反事件

    法條依據

    法定罰鍰額度(新臺幣:元)或其他處罰

    統一裁罰基準(新臺幣:元)

    6

    雇主違反第6條第1項規定,對下列事項未有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者:
    (1)防止機械、設備或器具等引起之危害。
    ……
    (7)防止原料、材料、氣體、蒸氣、粉塵、溶劑、化學品、含毒性物質或缺氧空氣等引起之危害。
    ……

    第43條第2款

    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者,依雇主或事業單位規模、性質及違規次數處罰如下:
    1.甲類:
    (1)第1次:3萬元至6萬元。
    (2)第2次:6萬元至9萬元。
    (3)第3次以上:9萬元至30萬元。
    ……

    48

    1.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原事業單位違反第27條第1項規定,未採取下列必要措施者:(1)設置協議組織,並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擔任指揮、監督及協調之工作。(2)工作之連繫與調整。(3)工作場所之巡視。……

    第45條第2 款

    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者,依雇主或事業單位規模、性質及違規次數處罰如下:
    1.甲類:
    ……
    (2)第2次:5萬元至7萬元。
    ……

    」 臺北市政府104年10月22日府勞秘字第10437403601號公告:「主旨:公告『工會法等20 項法規』所定本府主管業務部分權限,自中華民國 104年11月15日起委任本府勞動局辦 理。......公告事項:一、公告將『工會法等20項法規』所定本府主管業務部分權限委 任本府勞動局辦理。二、委任事項如附表。」 附表(節錄)

    項次

    法規名稱

    委任事項

    12

    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42條至第49條「裁處」

    二、本件訴願理由略以: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7款及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5 條規定部分,數百支預留鋼筋中僅有 8支保護套脫落,違規比例甚微;現場甲樓梯之模 板面積僅 13.2平方公尺,未達100平方公尺,未違反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31條第2 款規定;工地已設有協議組織並出示組織會議紀錄,雖有小部分缺失,仍符合職業安全 衛生法第27條第 1項之規定。請撤銷此部分原處分。 三、查勞檢處派員於事實欄所述時、地實施勞動檢查,發現訴願人有事實欄所述違規事項等 事實,有現場採證照片、勞檢處108年7月16日營造工程監督檢查會談紀錄及勞動檢查結 果通知書等影本附卷可稽,原處分自屬有據。 四、按雇主對機械、設備、器具、原料或材料等引起之危害,應有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 設備及措施;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為防止職業災害,原事業單 位應設置協議組織,並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擔任指揮、監督及協調之工作、負責工作 之連繫與調整及工作場所之巡視;雇主對於工作場所暴露之鋼筋、鋼材等易生職業災害 者,應採取彎曲尖端、加蓋或加裝護套等防護設施;為防止模板倒塌危害勞工,模板支 撐應指派專人妥為設計,簽章確認強度計算書及施工圖說;揆諸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條 第1項第1款、第7款、第27條第1項第1款至第3款及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5條、第131 條第 2款規定自明。另事業單位違反依職業安全衛生法授權訂定之法規命令之多項不同 法條,而屬同一違法態樣者,罰鍰金額得就違反法條數,逐一累加至最高罰鍰金額;亦 為處理要點第6點所明定。本件據勞檢處108年 7月16日營造工程監督檢查會談紀錄載以 :「 ......附件─違反法令規定事項(營造工程)項目 安全管理......違反打法規 條款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7條第1項第1.2.3款......項目 一般營造場所安全......違反 打法規條款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5條......8樓地面預留鋼筋暴露......項目 鋼 筋及模板作業......違反打法規條款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31條第2款......甲樓 梯 7至8樓 模板支撐高度:5.5m 面積:12m^2......」並經訴願人之工地主任○君簽名 確認,且有現場採證照片等影本附卷可稽。查本件訴願人 8樓地面預留鋼筋暴露未採取 防護措施而與上開規定不符;另甲樓梯7至8樓之模板支撐,高度為 5.5公尺,面積為12 平方公尺,惟訴願人未依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31條第2款規定,指派專人妥為設計 ,並簽章確認強度計算書及施工圖說;此有經在場會同檢查之○君簽名之營造工程監督 檢查會談紀錄及現場採證照片等影本在卷可稽。次查本件訴願人與承攬人○君分別僱用 勞工共同作業,依卷附現場採證照片所示,承攬人之勞工確實未戴用安全帽,是訴願人 對於承攬人所僱勞工於有頭顱受創等具有嚴重危害勞工及發生職業災害之虞之工區從事 作業,未確實巡視並指揮命令停止該危險作業,亦未採積極具體作為聯繫及要求承攬人 依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1條之 1規定,使進入營繕工程工作場所作業人員確實戴用 適當之安全帽,未盡指揮、連繫與巡視之責;此有經在場會同檢查之承攬人○君簽名之 營造工程監督檢查會談紀錄及現場採證照片等影本在卷可稽。是訴願人有上開違規事實 ,洵堪認定。 五、至訴願人主張數百支預留鋼筋中僅有 8支保護套脫落,違規比例甚微;甲樓梯模板面積 僅 13.2平方公尺,未達100平方公尺,未違反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31條第2款規定 ;工地已設有協議組織並出示組織會議紀錄,雖有小部分缺失,仍符合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27條第 1項規定云云。查甲樓梯之模板支撐未指派專人妥為設計,並簽章確認強度計 算書及施工圖說,違反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31條第2款,已如前述;至訴願人所稱 甲樓梯之面積僅13.2平方公尺,未達100平方公尺等語,按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31 條第2款所規範之模板支撐,係指高度在 5公尺以上且面積達100平方公尺以上之要件以 外者,原處分機關審認本件甲樓梯面積未達 100平方公尺,乃依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 131條第2款規定裁處,並無違誤。另訴願人主張預留鋼筋中僅有8支保護套脫落,違 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7款及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5條規定之比例甚微等語 ,惟訴願人違規事實明確,原處分機關已依裁罰基準裁處法定最低額。又訴願人主張工 地已設有協議組織並出示組織會議紀錄,雖有小部分缺失,惟仍符合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7條第 1項規定等情,縱訴願人所稱已設有協議組織為真,然經查訴願人之承攬人○君 所僱勞工,於勞動檢查當日從事作業時,未正確戴用適當安全帽,有現場照片影本附卷 可稽,且訴願人亦未能提供當日已採取相關必要措施,以連繫要求○君使進場之勞工戴 用適當安全帽之事證供核,尚難對其為有利之認定。訴願主張,不足採據。從而,原處 分機關依前揭規定,就訴願人第3次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7款及營造安全衛 生設施標準第 5條規定;第1次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1款及營造安全衛生設 施標準第131條第2款規定等部分,分別處訴願人9萬元、3萬元罰鍰,因屬同一違法態樣 ,逐一累加計處罰鍰;另就第2次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7條第1項第1款至第3款規定部 分,處 5萬元罰鍰;並公布訴願人名稱及負責人姓名,揆諸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此部 分原處分應予維持。 六、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依訴願法第79條第 1項,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公出) 委員 張 慕 貞(代行)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吳 秦 雯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盛 子 龍 委員 洪 偉 勝 委員 范 秀 羽 中華民國 108 年 12 月 23 日 如只對本決定罰鍰部分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地址: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1段2 48號)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 行政訴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 1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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