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臺北市政府 108.12.24. 府訴一字第1086104018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訴願人因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08年9月23日北市社助字第1083
    146946號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
      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77條第 6款規定:「訴願事件有
      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二、訴願人於民國(下同)108年8月22日填具臺北市社會扶助申請表勾選申請中低收入老人
      生活津貼,並勾選申請輔導者為訴願人 1人。經本市萬華區公所(下稱萬華區公所)初
      審後,以108年9月12日北市萬社字第1086021184號函送原處分機關複核。經原處分機關
      審認訴願人全戶應計算人口 3人(訴願人及其長子、次子),平均每人每月收入達新臺
      幣(下同)2萬3,687元以上,未超過3萬3,048元,乃依本市 108年度中低收入老人生活
      津貼發給標準,以108年9月23日北市社助字第1083146946號函,核定訴願人自108年8月
      起至12月止具本市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享領資格,並按月領有津貼 3,731元,由萬華
      區公所以108年9月24日北市萬社字第1086024959號函轉知訴願人。訴願人不服原處分機
      關108年9月23日北市社助字第1083146946號函核定之津貼金額,於108年10月4日向本府
      提起訴願,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
    三、嗣經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後,以108年12月2日北市社助字第1083191208號函通知訴願人
      並副知本府法務局,撤銷上開108年9月23日北市社助字第1083146946號函。準此,原處
      分已不存在,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揆諸前揭規定,自無訴願之必要。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6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公出)
                                委員 張 慕 貞(代行)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吳 秦 雯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盛 子 龍
                                委員 洪 偉 勝
                                委員 范 秀 羽
    中華民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
    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 101號)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