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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108.12.24. 府訴一字第1086104018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訴願人因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08年9月23日北市社助字第1083
146946號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
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77條第 6款規定:「訴願事件有
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二、訴願人於民國(下同)108年8月22日填具臺北市社會扶助申請表勾選申請中低收入老人
生活津貼,並勾選申請輔導者為訴願人 1人。經本市萬華區公所(下稱萬華區公所)初
審後,以108年9月12日北市萬社字第1086021184號函送原處分機關複核。經原處分機關
審認訴願人全戶應計算人口 3人(訴願人及其長子、次子),平均每人每月收入達新臺
幣(下同)2萬3,687元以上,未超過3萬3,048元,乃依本市 108年度中低收入老人生活
津貼發給標準,以108年9月23日北市社助字第1083146946號函,核定訴願人自108年8月
起至12月止具本市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享領資格,並按月領有津貼 3,731元,由萬華
區公所以108年9月24日北市萬社字第1086024959號函轉知訴願人。訴願人不服原處分機
關108年9月23日北市社助字第1083146946號函核定之津貼金額,於108年10月4日向本府
提起訴願,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
三、嗣經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後,以108年12月2日北市社助字第1083191208號函通知訴願人
並副知本府法務局,撤銷上開108年9月23日北市社助字第1083146946號函。準此,原處
分已不存在,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揆諸前揭規定,自無訴願之必要。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6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公出)
委員 張 慕 貞(代行)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吳 秦 雯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盛 子 龍
委員 洪 偉 勝
委員 范 秀 羽
中華民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
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 1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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