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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 109.02.17. 府訴三字第109610026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消防局
    訴願人因違反消防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08年11月8日北市消預字第1083067453號裁
    處書,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
      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77條第 6款規定:「訴願事件有
      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二、原處分機關所屬第二救災救護大隊大安中隊於民國(下同)108年10月1日派員至本市大
      安區○○街○○巷○○號○○樓「○○沙龍」(下稱系爭場所)實施消防安全設備檢查
      ,查認系爭場所之管理權人未依規定委託消防專業技術人員辦理 108年度下半年消防安
      全設備檢修申報,違反消防法第9條第1項規定,乃當場製作消防安全檢查紀錄表,並以
      108年10月 1日AB02619號舉發違反消防法案件及限期改善通知單舉發訴願人,且載明除
      將依消防法第38條第2項規定處罰,並限於108年10月31日前改善完畢,屆期未改善者,
      依規定連續處罰;經訴願人簽名確認在案。嗣原處分機關依消防法第38條第 2項等規定
      ,以108年11月8日北市消預字第 1083067453號裁處書,處訴願人新臺幣2萬元罰鍰。訴
      願人不服,於108年11月21日在本府法務局網站聲明訴願,12月11日補具訴願書。
    三、嗣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後,以 108年12月31日北市消預字第1083075189號函通知訴願人
      ,並副知本府法務局,自行撤銷前揭108年11月8日北市消預字第1083067453號裁處書。
      準此,原處分已不存在,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揆諸前揭規定,自無訴願之必要。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6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吳 秦 雯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洪 偉 勝
                                    委員 范 秀 羽
    中華民國     109      年     2     月     17     日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提起行政訴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地址: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1段2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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