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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 109.08.24. 府訴一字第1096101416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萬華區公所
    訴願人因因應疫情急難紓困方案核定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09年5月27日第AA81090774
    1號核定通知書,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
      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77條第 6款規定:「訴願事件有
      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二、訴願人申請因應疫情急難紓困,經原處分機關查認訴願人符合急難紓困實施方案所定,
      平均每人每月生活費未達臺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5倍等情,乃以民國(下同)109
      年5月27日第AA810907741號核定通知書,核定發給因應疫情(擴大)急難紓困救助金新
      臺幣(下同)1萬元。訴願人不服,主張應核發2萬元,於109年6月15日向本府提起訴願
      。
    三、嗣經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後,以109年7月2日北市萬社字第10960125831號函通知訴願人
      ,並副知本府法務局,撤銷上開109年 5月27日第AA810907741號核定通知書。準此,原
      處分已不存在,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揆諸前揭規定,自無訴願之必要。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6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吳 秦 雯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盛 子 龍
                                    委員 洪 偉 勝
                                    委員 范 秀 羽
    中華民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提起行政訴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地址: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1段2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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