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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 109.09.04. 府訴三字第109610161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消防局
    訴願人因違反消防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09年5月11日北市消預字第1093008956號及
    109年5月14日北市消預字第1093008962號裁處書,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
      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77條第 6款規定:「訴願事件有
      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二、內政部消防署(下稱消防署)前至○○有限公司查核,發現該公司銷售防焰地毯之試驗
      號碼SB-xx-xxxx及試驗號碼SB-xx-xxxx均未依消防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1項規定,向消防
      署申領防焰標示;另其銷售之地磚產品未經防焰性能試驗合格;涉違反消防法第11條第
      2項規定,乃以民國(下同)109年3月13日內授消字第10908217272號函移請原處分機關
      辦理。原處分機關遂於109年3月13日、18日分別派員至○○有限公司實地稽查後,以10
      9年3月13日BB01877號、109年3月18日BB01878號舉發違反消防法案件通知單舉發訴願人
      (即○○有限公司代表人),均經該公司員工○○○簽名確認在案。嗣原處分機關依消
      防法第39條、各級消防主管機關辦理消防安全檢查違法案件處理注意事項及其表七「違
      反消防法第11條第2項或第12條第1項有關銷售、陳列或設置規定裁處基準表」等規定,
      分別以109年5月11日北市消預字第1093008956號及109年5月14日北市消預字第10930089
      62號裁處書,各處訴願人新臺幣(下同)4萬元罰鍰,合計處8萬元罰鍰。訴願人不服上
      開2件裁處書,於109年6月2日向本府提起訴願,6月12日補充訴願理由,6月15日補正訴
      願程式。
    三、嗣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後,分別以109年6月22日北市消預字第1093017356號及第109301
      7357號函通知訴願人,並副知本府法務局,自行撤銷前揭109年5月11日北市消預字第10
      93008956號及 109年5月14日北市消預字第1093008962號裁處書。準此,上開2處分均已
      不存在,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揆諸前揭規定,自無訴願之必要。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6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請假)
                                委員 張 慕 貞(代行)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吳 秦 雯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洪 偉 勝
                                委員 范 秀 羽
    中華民國     109      年     9     月      4     日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提起行政訴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地址: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1段2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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