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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 109.10.06. 府訴一字第1096101721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士林區公所
    訴願人因防疫補償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09年 6月9日編號AA008507號嚴重特殊傳染性
    肺炎隔離及檢疫期間防疫補償核定通知書,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訴願書僅載明「......行政處分書 台北市士林區公所中華民國109年6月9日嚴重特
      殊傳染性肺炎隔離及檢疫期間防疫補償核定通知書......」並檢附民國(下同)109年6
      月9日編號 AA008507號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隔離及檢疫期間防疫補償核定通知書(下稱
      核定通知書)影本,揆其真意,應係對核定通知書不服,合先敘明。
    二、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
      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77條第 6款規定:「訴願事件有
      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三、衛生福利部(下稱衛福部)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流行疫情,依傳染病防治法第58
      條等規定,於109年2月27日經衛福部疾病管制署(下稱疾管署)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
      宣布「......自2/28零時起,14天內有義大利旅遊史者(不含轉機),入境後需進行14
      天居家檢疫......」之措施。訴願人自○於109年 3月13日自義大利返國,3月14日入境
      ,案經疾管署填發109年3月14日防範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入境健康聲明暨居家檢疫通知
      書予訴願人,其需進行居家檢疫,檢疫起始日為109年 3月13日,檢疫解除日為3月28日
      。檢疫期滿後,訴願人於109年4月13日向原處分機關申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隔離及檢
      疫期間防疫補償,經原處分機關審核訴願人符合請領日數為13日,乃以核定通知書通知
      訴願人,按日發給新臺幣(下同)1,000元,合計 1萬3,000元。訴願人不服,於109年7
      月10日向本府提起訴願,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
    四、嗣經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後,以109年 9月9日北市士社字第1096021766號函通知訴願人
      ,並副知本府法務局,撤銷上開核定通知書。準此,原處分已不存在,訴願之標的即已
      消失,揆諸前揭規定,自無訴願之必要。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6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吳 秦 雯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盛 子 龍
                                    委員 范 秀 羽
    中華民國     109      年     10     月     6     日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提起行政訴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地址: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1段2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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