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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 109.12.21. 府訴一字第1096102287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
    訴願人因109年度都市原住民家庭租屋補貼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09
    年8月4日北市原社福字第1093007387號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
      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
      。」第77條第 6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
      受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二、原處分機關以訴願人申請民國(下同) 109年度都市原住民家庭租屋
      補貼,經審認訴願人承租之建物查無執照非為合法建物,與臺北市政
      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都市原住民家庭租屋補貼實施計畫第4點第3款
      規定之補助住宅條件不符,乃以109年8月4日北市原社福字第1093007
      387號函否准所請。訴願人不服,於109年 9月26日向本府提起訴願。
    三、嗣經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後,以109年10月13日北市原社福字第10930
      09375號函通知訴願人,自行撤銷前開109年8月4日北市原社福字第10
      93007387號函。準此,原處分已不存在,揆諸前揭規定,自無訴願之
      必要。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不合法,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6
      款,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洪 偉 勝
                            委員 邱 駿 彥
                            委員 郭 介 恒
    中華民國   109    年    12    月    21    日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地址:
    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1段2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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