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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 110.03.29. 府訴三字第1106080308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訴願人因交通違規檢舉事件,不服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民國11
    0年1月5日交通違規檢舉專區案號第202012185028號電子郵件回復及110年
    1月6日北市警中正一分交字第1103015216號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3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中央或地方機
      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
      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第77條第 8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
      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八、對於非行政處分……提
      起訴願者。」
      行政程序法第 168條規定:「人民對於行政興革之建議、行政法令之
      查詢、行政違失之舉發或行政上權益之維護,得向主管機關陳情。」
    二、訴願人於民國(下同)109年12月18日3時34分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
      通違規檢舉專區檢舉車牌號碼xxx-xxxx號機車於109年12月14日15時4
      7 分違規停放於本市○○路與○○路○○號。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中正第一分局(下稱中正一分局)以 110年1月5日交通違規檢舉專區
      案號第202012185028號電子郵件回復略以:「……有關您檢舉xxx-xx
      xx號車涉交通違規一案(案號:202012185028),其處理情形如下:
      處理結果:不舉發: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13條,公務車於執行任
      務時,其臨時停車及停車地點得不受限制,該檢舉為員警執行公務,
      故不舉發。……」訴願人於 110年1月5日透過內政部警政署署長信箱
      就上開事由再次提出檢舉,案經中正一分局以 110年1月6日北市警中
      正一分交字第 1103015216號函(下稱110年1月6日函)復略以:「…
      …說明:……二、有關再次反映xxx-xxxx號車涉交通違規一案,經本
      分局重新審核案內檢附之影片,查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13條規定
      警備車於執行任務時,其臨時停車及停車地點得不受道路交通安全規
      則第111條及第112條之限制,本分局員警係因處理交通事故執行公務
      將警用機車停放於旨揭地點,符合上開法令違規停車除外之規定……
      。三、……本分局亦將持續利用各種集會場合教育所屬員警,執行公
      務外仍須遵守相關交通法令,避免影響民眾觀感及維護用路人之權益
      ……。」訴願人不服上開中正一分局110年1月5日電子郵件回復及110
      年1月6日函,於 110年1月15日在本府法務局網站聲明訴願,1月22日
      補具訴願書,並據本府警察局檢卷答辯。
    三、查上開中正一分局110年1月5日電子郵件及110年1月6日之函復內容,
      僅係向訴願人說明因該機車為警用機車,騎乘之執勤員警係因處理交
      通事故,而將警用機車停放於○○路○○號前人行道,依道路交通安
      全規則第 113條規定,公務車輛於執行任務時,其臨時停車及停車地
      點得不受同規則第111條、第112條規定之限制,故不予舉發等情。核
      其等內容均僅係事實敘述及理由說明之觀念通知,並非對訴願人所為
      之行政處分,訴願人遽向本府提起訴願,揆諸前揭規定,自非法之所
      許。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不合法,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8
      款前段,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公假)
                        委員 張 慕 貞(代行)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洪 偉 勝
                        委員 范 秀 羽
                        委員 邱 駿 彥
                        委員 郭 介 恒
    中華民國   110    年    3    月    29    日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
    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10
    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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