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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 110.05.03. 府訴一字第1106080975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法 定 代 理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文山區公所
    訴願人因申請低收入戶等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 110年2月8日北市文
    社字第1106000118號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
      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
      」第77條第 6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
      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二、訴願人以民國(下同) 110年1月5日臺北市社會扶助申請表勾選申請
      低收入戶(不符者,逕審核中低收入戶),並勾選申請輔導者為訴願
      人1人。經原處分機關審認符合規定,乃以110年2月8日北市文社字第
      1106000118號函通知訴願人,自110年1月起至同年12月止核列訴願人
      全戶1人(即訴願人)為本市低收入戶第3類,並按月核發生活扶助費
      新臺幣 7,070元。訴願人不服該函,於110年2月22日向本府提起訴願
      ,2月25日補正訴願程式。
    三、嗣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後,以 110年3月9日北市文社字第1106001295
      號函通知訴願人,並副知本府法務局,自行撤銷前開 110年2月8日北
      市文社字第1106000118號函。準此,原處分已不存在,揆諸前揭規定
      ,自無訴願之必要。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不合法,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6
      款,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盛 子 龍
                            委員 洪 偉 勝
                            委員 范 秀 羽
                            委員 邱 駿 彥
                            委員 郭 介 恒
    中華民國   110    年    5    月     3    日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
    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10
    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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