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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 110.05.28. 府訴一字第1106080062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中正區公所
    訴願人因申請生產環境維護措施獎勵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 109年12
    月22日北市正經字第 10960235372號函否准其所有土地核予獎勵部分,提
    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原處分撤銷,由原處分機關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另為處理。
      事實
    一、訴願人設籍本市中正區,以民國(下同) 109年1月13日109農民種稻
      及耕作措施【轉(契)作、自行復耕種植登記、生產環境維護】申報
      書(下稱申報書),載明以其所有位於桃園市大園區○○段○○小段
      ○○-○○地號土地(權利面積0.4171公頃,申報面積 0.3846公頃,
      下稱系爭土地)及案外人○○○所有同段同小段 ○○-○○地號土地
      ,依對地綠色環境給付計畫執行作業規範(下稱執行作業規範)第 6
      點第 1款及第3款規定,向原處分機關申請第1期作自行復耕(水稻)
      及第 2期作生產環境維護措施(太陽麻)獎勵,原處分機關以109年9
      月3日北市正經字第10960151703號函檢附包含系爭土地之該區所轄市
      民所有土地109年2期作「對地綠色環境給付計畫」轉(契)作、生產
      環境維護措施移送表、勘查清冊及申報書等資料移請土地所在之各縣
      、市公所代為勘查。
    二、嗣系爭土地經所在之桃園市大園區公所(下稱大園區公所)於109年1
      0 月28日前往勘查並拍照採證後,查認系爭土地申報作物太陽麻,勘
      查結果為不合格(雜草),乃以 109年11月16日勘查通知單通知訴願
      人,嗣訴願人申請複勘,大園區公所乃於 109年12月14日進行複勘及
      拍照採證,複勘結果仍認不合格,爰以109年12月17日桃市園農字第1
      090038616 號函檢附勘查結果清冊等復知含原處分機關在內之相關區
      公所。原處分機關乃以109年12月22日北市正經字第10960235372號函
      (下稱原處分)檢附勘查清冊通知訴願人,系爭土地經現場勘查結果
      為雜草,依據行為時農地辦理生產環境維護措施作業規範(下稱維護
      措施作業規範)第 9點第2款第2目規定,屬勘查不合格,訴願人申請
      系爭土地109年第2期作不核予獎勵。訴願人對原處分關於否准其所有
      系爭土地核予獎勵部分不服,於110年1月5日向本府提起訴願,1月26
      日及3月3日補充訴願理由,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
      理由
    一、查本件訴願書雖未載明不服之訴願標的,惟記載:「本人土地座落桃
      園市大園鄉○○段○○小段○○號(按:應係桃園市大園區○○段○
      ○小段○○-○○地號).....原因雜草不合格......」等語,並檢附
      原處分影本,揆其真意,應係對原處分否准系爭土地核予獎勵部分不
      服,並有本府法務局 110年1月6日公務電話紀錄表在卷可佐,合先敘
      明。
    二、按對地綠色環境給付計畫執行作業規範第2點第2款規定:「本計畫辦
      理措施如下:......(二)生產環境維護:辦理本計畫輔導農田維護
      地力、兼顧生態機能,避免荒廢之措施。」第4點第2款第1目第1小目
      、第3款第1目第3小目及第5小目規定:「本計畫各層級組成及受理權
      責單位分工:......(二)直轄市、縣(市)推動小組(以下簡稱縣
      市推動小組):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及農糧署當地分署組成,權
      責如下: 1.直轄市、縣(市)政府:(1)督導考核轄內鄉鎮執行小
      組辦理本計畫申報作業,查核各執行小組執行情形並審核執行小組所
      報之農業環境基本給付、稻作直接給付、轉(契)作獎勵、生產環境
      維護給付清冊。......。(三)鄉鎮執行小組:1.鄉(鎮、市、區)
      公所: ......(3)受理轉(契)作、生產環境維護、自行復耕種植
      登記、繳交公糧稻穀及稻作直接給付之申報、審核作業。......。(
      5 )辦理轉(契)作、生產環境維護及自行復耕種植登記勘查、複查
      、委外查核疑義釐清與通知不合格案件申請人。」行為時第6點第1款
      及第 3款規定:「本計畫各項措施申報及補(變更)申報期程及方式
      如下:(一)全國統一申報時間為一月二日至一月三十一日,得同時
      申報全年兩個期作措施,農糧署得依當年度實際情形(如申報期間遇
      連續假日等),另公告調整之。......(三)申請人應檢具下列資料
      ,向戶籍所在地公所、農會,或戶籍地公所、農會聯合申報地點辦理
      。.. ....。」行為時第8點第1款第1目、第3目及第4目規定:「執行
      小組應依下列方式移送出入耕資料:(一)申報轉(契)作及生產環
      境維護措施:1.每期作由申請人戶籍所在地公所受理及審核後,應將
      非戶籍所在地之土地申報轉(契)作或生產環境維護措施之勘查清冊
      二份(申報書影本及出耕移送表視實際情況需求),分送土地所在地
      公所辦理勘查。......。3.土地所在地公所收到其他公所所送之勘查
      清冊後,應即依規定辦理實地勘查,經勘查後於勘查清冊逐筆填寫核
      定項目及面積,並於『勘查結果』欄位簽註審核意見......一份於限
      期內送還戶籍所在地公所,並由戶籍所在地公所登錄勘查結果。4.出
      入耕土地經勘查認定為勘查不合格或申報不符時,由勘查公所核定勘
      查結果並通知申請人,並副知原受理申報公所。」
      行為時農地辦理生產環境維護措施作業規範第 5點規定:「辦理生產
      環境維護措施,應依本計畫所規定之申報時間、方式及地點,由申請
      人檢具相關資料,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以下簡稱公
      所)或農會申報。」第6點第1款第1目第2小目規定:「各項生產環境
      維護措施及辦理方式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一)種植綠肥作物:1.
      依下列各期作適種綠肥作物種類,於生產環境維護期間種植: .....
      .(2)第二期作:田菁、太陽麻、綠肥大豆(虎爪豆、青皮豆)。」
      第9點第2款第2目、第3款規定:「經勘查不符合規定之案件,依下列
      方式處理:......(二)農地經勘查有下列情形,屬勘查不合格,當
      期作不核予獎勵,由勘查公所通知申請人核定情形,並副知受理申報
      公所。......2.田區未落實田間管理,有雜草叢生、荒廢或影響鄰近
      農業生產環境情形。(三)勘查公所針對不符合規定之案件,應儘速
      通知申請人勘查情形,除申報不符或違規情形已無限期改善(可限期
      改善如:補植、補辦理翻耕、田間管理或病蟲害防治措施)可能者,
      應給予適當改善時間,並於生產環境維護期結束前依改善情形完成核
      定。」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北區分署109年11月23日農糧北北字第10911
      18960號函釋:「主旨:有關109年第 2期作『對地綠色環境給付計畫
      』轉(契)作、生產環境維護措施之獎勵金發放事宜......說明:..
      ....三、本期『正期作』轉(契)作及生產環境維護期將於11月30日
      屆期,請貴公所於12月31日前填造獎勵金發放清冊等附件一式三份函
      送直轄市政府審核後,函轉本分署台北辦事處憑辦......。」
    三、本件訴願及補充理由略以:
    (一)訴願人於 109年9月底第1次翻耕,但大園區公所未查,訴願人在11
       月底又翻耕 1次,直到接獲原處分才知道申請未過。訴願人到農業
       課看空照圖,也不夠30至50公分;因下雨關係,雜草很容易長高。
    (二)訴願人於109年12月1日申請複勘,結果沒有去看,12月14日複勘結
       果卻還是雜草,從12月 1日到12月14日草能長多高,原處分機關都
       沒有講清楚。
    四、查訴願人所有系爭土地申請第 2期作生產環境維護措施(太陽麻)獎
      勵,經原處分機關函請系爭土地所在之大園區公所代為勘查,經該所
      分別於109年10月28日及109年12月14日前往勘查及複勘並拍照採證後
      ,查認系爭土地申報作物太陽麻,勘查結果為不合格(雜草),原處
      分機關乃否准訴願人所有之系爭土地109年第2期作核予獎勵之申請,
      有109年1月13日申報書、原處分機關109年9月3日北市正經字第10960
      151703號函、大園區公所109年11月16日勘查通知單、109年12月17日
      桃市園農字第1090038616號函、110年1月11日桃市園農字第11000006
      43號函及採證照片2幀等影本附卷可稽。
    五、按執行作業規範第4點第2款第1目第1小目規定,直轄市、縣(市)政
      府應督導考核轄內鄉鎮執行小組辦理本計畫申報作業,查核各執行小
      組執行情形並審核執行小組所報之農業環境基本給付、稻作直接給付
      、轉(契)作獎勵、生產環境維護給付清冊。復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農糧署北區分署 109年11月23日農糧北北字第1091118960號函釋略以
      :「主旨:有關109年第2期作『對地綠色環境給付計畫』轉(契)作
      、生產環境維護措施之獎勵金發放事宜......說明:......三、本期
      『正期作』轉(契)作及生產環境維護期將於11月30日屆期,請貴公
      所......填造獎勵金發放清冊等附件......函送直轄市政府審核後,
      函轉本分署台北辦事處憑辦......。」依上開規定及函釋意旨,有關
      生產環境維護給付,係由直轄市、縣(市)政府督導考核轄內鄉鎮執
      行小組辦理本計畫申報作業,查核各執行小組執行情形並審核執行小
      組所報之生產環境維護給付清冊等。是本件有關訴願人申請生產環境
      維護獎勵部分,自應由本府審核後為核定處分。然原處分機關逕以其
      名義以原處分否准其所有土地核予獎勵,且未提供得以自己名義作成
      否准處分之依據供核,姑不論是項處分實質上是否妥適,其行政管轄
      終究難謂適法。從而,應將原處分撤銷,由原處分機關於決定書送達
      之次日起30日內依相關規定另為處理。
    六、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有理由,依訴願法第81條,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吳 秦 雯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盛 子 龍
                            委員 洪 偉 勝
                            委員 范 秀 羽
                            委員 邱 駿 彥
                            委員 郭 介 恒
    中華民國   110    年    5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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