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臺北市政府 110.07.19. 府訴二字第110610214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 訴 願 代 理 人 ○○○律師 訴 願 代 理 人 ○○○律師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 訴願人因違反有機農業促進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 110年4月8日北 市產業農字第1103010312號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駁回。 事實 桃園市政府因所屬農業局於民國(下同) 110年2月2日查得訴願人販售○ ○產品(下稱系爭產品)疑非有機農產品,惟包裝成分標示有機相關字樣 ,涉違反有機農業促進法規定,乃移請本府依權責辦理。嗣原處分機關以 110年2月18日北市產業農字第1100105605號函請訴願人至原處分機關陳述 意見,並於110年3月10日訪談受訴願人代表人委託之○○○並製作調查紀 錄表,審認訴願人販售系爭產品尚未通過有機驗證合格,即以有機名義對 外銷售,違反有機農業促進法第 16條第1項規定,爰依同法第31條第 1項 第3款規定,以110年4月8日北市產業農字第1103010312號函(下稱原處分 )處訴願人新臺幣(下同)6萬元罰鍰。原處分於110年4月9日送達,訴願 人不服,於 110年5月3日向本府提起訴願,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 理由 一、按有機農業促進法第 2條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直轄 市為直轄市政府......。」第3條第4款規定:「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四、有機農產品:指農產品生產、加工、分裝及流通過程, 符合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驗證基準,並經依本法規定驗證合格,或符 合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之進口農產品。」第16條第 1項規定:「農產 品之生產、加工、分裝及流通過程,經驗證合格者,始得以有機名義 販賣、標示、展示或廣告。」第31條第1項第3款規定:「農產品經營 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 按次處罰:......三、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十七條第一 項規定,其農產品未經驗證合格,或未經進口審查合格,以有機名義 或其他足使他人誤認之方法,而販賣、標示、展示或廣告。」第36條 規定:「本法所定之處罰,除對認證機構及驗證機構之處罰,由中央 主管機關為之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之。」 違反有機農業促進法案件處罰裁量基準第 1點規定:「行政院農業委 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處理違反有機農業促進法(以下簡稱本法) 事件,建立明確及一致性規範,俾提升執法效率與公信力,特訂定本 基準。」第2點第1項規定:「主管機關對於違反本法規定者為處罰時 ,依違反有機農業促進法案件處罰裁量基準表(如附表)裁處之。」 附表、違反有機農業促進法案件處罰裁量基準表(節錄)
    違反法條 第16條第1項、第2項
    條文內容 以有機、有機轉型期名義販賣、標示、展示或廣告之農產品,應經驗證合格。
    違規情形 農產品未經驗證合格,以有機、有機轉型期名義或其他足使他人誤認之方法販賣、標示、展示或廣告。
    處罰依據 第31條第1項第3款
    違規次數 第1次
    處分或罰鍰金額 6萬元
    處罰對象 農產品經營者
    臺北市政府109年9月25日府產業農字第10960312342號公告: 「主旨 :公告有機農業促進法所定本府主管業務權限事項,自109年9月30日 委任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辦理。......公告事項:有機農業促進法 ......第29條至第32條......『罰則』所定本府主管業務權限委任本 府產業發展局,以該局名義執行之。」 二、本件訴願理由略以:系爭產品之原料係委託○○有機農場種植之有機 認證米,再委託具有機加工驗證的○○有限公司生產。系爭產品之成 分僅為有機糙米的胚芽米糠,該有機糙米係○○有機農場所生產之稻 穀碾製品,並由○○會為有機轉型期農產品驗證。系爭產品並未以有 機字樣強調為有機農產品,而係於成分處及原料介紹部分提及有機, 訴願人顯非以有機之名義販售、廣告系爭產品,該記載方式不足以使 消費者產生系爭產品通過有機農產加工品驗證之誤認,進而購買系爭 產品。 三、查本件訴願人所販售系爭產品有如事實欄所述之違規情事,有桃園市 政府 110年2月8日府農務字第1100033239號函及所附之有機農產品經 營者查驗紀錄表、有機及有機轉型期農產品抽檢紀錄表、有機及有機 轉型期農產品標示不符合紀錄表、系爭產品照片及原處分機關110年3 月10日調查紀錄表等影本附卷可稽,原處分自屬有據。 四、至訴願人主張系爭產品之成分僅為有機糙米的胚芽米糠,該有機糙米 係○○有機農場所生產之稻穀碾製品,並由○○會為有機轉型期農產 品驗證云云。經查: (一)按農產品之生產、加工、分裝及流通過程,經驗證合格者,始得以 有機名義販賣、標示、展示或廣告;未經驗證合格,以有機名義或 其他足使他人誤認之方法,而販賣、標示、展示或廣告,處農產品 經營者 6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為有機農業促 進法第16條第1項及第31條第1項第3款所明定。 (二)查系爭產品裝置容器之成分及原料介紹部分標示「有機」字樣。次 查原處分機關110年3月10日調查紀錄表記載略以:「......問:本 案『○○』產品是否為貴公司生產販售之產品? 答:是,本公司 產品『○○』原料,是本公司與宜蘭羅東○○有機農場一起種植, 經 MOA驗證的有機糙米,再委託有機加工驗證的○○公司生產的。 問:本案產品是否有經有機驗證合格或進口有機審查合格?請說明 。 答:尚未通過,已在申請中,本公司『○○』實為已經符合有 機的條件。......」該調查紀錄表經訴願人代表人之代理人○○○ 簽名確認在案,有系爭產品照片及原處分機關110年3月10日調查紀 錄表等影本在卷可稽。是系爭產品既未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合格核 發有機標示同意文件,依上開規定,即不得以有機名義販售、標示 、展示或廣告。復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110年4月 1日農糧資 字第1100211126號函略以:「主旨:貴局函詢有關貴轄業者販售『 ○○』產品原料標示疑義案......說明:......二、按有機農業促 進法(下稱本法)第3條第7款所定標示之定義,係指農產品於陳列 販賣時,於農產品本身、裝置容器、內外包裝所為之文字、圖形、 記號或附加之說明書;同法第16條規定,農產品之生產、加工、分 裝及流通過程,經驗證合格者,始得以有機名義販賣、標示、展示 或廣告。三、承上,所提農產品經營者將『有機』文字標示於不符 本法規定之農產加工品,該行為足使消費者誤認該等產品為有機農 產加工品......」系爭產品裝置容器之成分及原料介紹部分標示「 有機」字樣,按社會一般之通念,該標示足以使人誤認系爭產品為 有機產品;訴願人雖主張系爭產品之成分僅為有機糙米的胚芽米糠 ,該有機糙米係○○有機農場所生產之稻穀碾製品,並由○○會為 有機轉型期農產品驗證等;然系爭產品既未取得有機農產品驗證, 訴願人即以有機名義對外販售,其違反有機農業促進法第16條第 1 項規定之事實,堪予認定。訴願主張,不足採據。從而,原處分機 關依同法第31條第 1項第3款規定,以原處分處訴願人法定最低額6 萬元罰鍰,並無不合,應予維持。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依訴願法第79條第 1項,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吳 秦 雯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盛 子 龍 委員 洪 偉 勝 委員 范 秀 羽 委員 邱 駿 彥 委員 郭 介 恒 中華民國 110 年 7 月 19 日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地址: 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1段248號)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