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臺北市政府 110.07.13. 府訴三字第1106100487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委員會
    代  表  人 ○○○
    訴願人因消防法事件,不服臺北市政府消防局裁罰,提起訴願,本府決定
    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
      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
      」第56條第1項、第2項規定:「訴願應具訴願書,載明左列事項,由
      訴願人或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一、訴願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
      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如係法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
      體,其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
      、住、居所......三、原行政處分機關。四、訴願請求事項。五、訴
      願之事實及理由。六、收受或知悉行政處分之年、月、日。......」
      「訴願應附原行政處分書影本。」第62條規定:「受理訴願機關認為
      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應通知訴願人於二十日內
      補正。」第77條第 1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
      為不受理之決定:一、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不能補正或經通知補正逾
      期不補正者。」
    二、查本件訴願人以民國(下同) 110年3月2日函請本府消防局提供資料
      略以:「主旨:有關台北市內湖區○○社區被貴局檢查不合格飭令改
      善乙案,因社區須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急需資料報告,請檢調相
      關文件影本供參考 ......。說明:......2、請檢調本社區第一次檢
      查不合格之檢查表......以便改善。......」並副知本府法務局,嗣
      於110年4月15日向本府提起訴願,經查其僅表明不服本府消防局裁罰
      ,並未載明不服之行政處分或檢附行政處分書影本,亦未有代表人之
      簽名或蓋章,本府法務局乃以110年6月3日北市法訴三字第110610306
      2號函通知訴願人於文到次日起20日內補正。該函於110年6月7日送達
      ,有掛號郵件收件回執附卷可稽。惟訴願人迄未補正,揆諸前揭規定
      ,其訴願自不合法。
    三、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不合法,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1
      款後段,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公出)
                        委員 張 慕 貞(代行)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吳 秦 雯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盛 子 龍
                        委員 洪 偉 勝
                        委員 范 秀 羽
                        委員 郭 介 恒
    中華民國   110    年    7    月    13    日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
    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10
    1號)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