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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110.07.30. 府訴一字第1106101813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訴 願 代 理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訴願人因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事件,不服原處分機
關民國110年3月26日北市社障字第1103029432號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
如下:
主文
訴願駁回。
事實
訴願人為中度身心障礙者,且為本市低收入戶,於民國(下同)110年2月
間入住○○護理之家(地址:新北市八里區○○○路○○號○○至○○樓
),於 110年 2月25日(收文日)委由○○○(即訴願代理人)以臺北市
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申請表及訴願人之身心障礙證
明影本等文件,向原處分機關申請身心障礙者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下稱
系爭補助)。經原處分機關審認訴願人符合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
照顧費用補助辦法(下稱補助辦法)第 2條、第5條第1款(全額補助)等
規定,乃依補助辦法第 9條、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
宿式照顧費用補助作業要點(下稱作業要點)第4點等規定及110年度臺北
市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金額一覽表(下稱 110年度
補助金額一覽表)(護理之家 -無使用管路處置者)(適用對象:身心障
礙者年滿30歲以上),以110年3月26日北市社障字第1103029432號函(下
稱原處分)通知訴願人,自110年2月25日起至12月31日止,按月補助新臺
幣(下同)1萬5,375元〔按:110年2月按日計算補助2,050元(15,375元/
30日*4日)〕。訴願人不服,於110年4月21日向本府提起訴願,5月5日補
正訴願程式,5月14日補充訴願理由,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
理由
一、按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2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
…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第71條第 1項第2款、第2項規定: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轄區內之身心障礙者,應依需求評估
結果,提供下列經費補助,並不得有設籍時間之限制:……二、日間
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前項經費申請資格、條件、程序、
補助金額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除本法及其他法規另有規定外,由
中央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分別定之。」
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辦法第 1條規定:「本辦
法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七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第
2 條規定:「符合下列資格者,得依本辦法規定申請日間照顧及住宿
式照顧費用補助:一、依法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二、
實際居住於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或經戶籍所在地主管機
關轉介至其他縣市之機構接受照顧服務。三、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
一百八十三日。四、家庭總收入符合本辦法補助基準。五、未接受政
府其他相同性質之服務或補助。」第4條第3款規定:「本辦法所稱住
宿式照顧費用,指身心障礙者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於下
列機構或單位接受夜間式、全日住宿式照顧服務之費用:……三、護
理之家……」第 5條規定:「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之補助基準
如下:一、低收入戶全額補助。」第 7條規定:「申請本項辦法之費
用補助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提出申請……:一、申請表。二、國民身分證正本……。三、前二款
以外之其他必要證明文件。委託他人辦理前項申請者,應填具委託書
;受委託人並應檢附個人身分證明文件。應檢附之文件如為診斷證明
書,應於開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第 8條規定:「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受理申請或轉介後應自行向相關機關(構)查調低收
入戶、中低收入戶、身心障礙者之資格……等資料,並應於申請人備
齊申請文件之日起一個月內完成審核。」第 9條第1項、第2項規定:
「前條審核結果應以書面通知,並載明補助起始日及補助金額,不予
補助者並應載明理由。」「前項審核通知前已接受服務者,以提出申
請且備齊文件當日為補助起始日。」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作業要
點第 1點規定:「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本局)為使身心障礙
者獲得妥善的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並減輕身心障礙者及其家屬經
濟負擔,特訂定本要點。」第 2點規定:「補助對象之資格及條件:
(一)除符合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辦法(以下
簡稱本辦法)第二條規定資格外,申請本補助者(以下簡稱申請人)
應於各級政府主管機關最近一次評鑑或考核合格之機構(以下簡稱機
構)接受服務。各級政府主管機關評鑑或考核合格之機構如下:……
2.經各級主管機關依護理人員法評鑑或考核合格之護理之家。……。
」第 3點規定:「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一)申請人應為本人,本
人無法申請時,得由其代理人……於本人入住機構或服務單位後,檢
具下列文件向本局提出申請:1.申請表。2.本人國民身分證影本。3.
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另須檢附身心障礙需求評估結果相關證明文件。
4.機構入住合約書或服務契約書。……6.於護理之家及長期照護型老
人長期照顧機構接受服務且有氣管插管、鼻胃插管、導尿插管或其他
管路處置之情形者,須檢附三個月內醫師診斷證明書正本。但無管路
處置者免附。……8.機構如屬最近一次考核合格者,應檢附經該主管
機關考核合格之相關證明文件。……。」第 4點規定:「補助計算及
撥付方式:(一)本補助以申請人檢附完整資料之日為受理申請日;
經審核通過後追溯自受理申請日發給……。(二)以日為單位,依申
請人當月實際接受服務之日數,乘以每月應領補助除以三十日計算…
…。」
臺北市政府101年8月6日府社障字第10140549500號公告:「主旨:公
告本府主管『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71條部分業務委任事項。…
…公告事項:為應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於 96年7月11日修訂實施,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71條第1項……第2款……委任本府社會局,
以該機關名義行之。」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109年11月9日北市社障字第1093180064號公告:「
主旨:公告『 110年度臺北市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
補助金額一覽表』……公告事項:有關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之身心障
礙市民……申請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自 110
年1月1日起依『 110年度臺北市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
用補助金額一覽表』予以補助。」
110年度補助金額一覽表(護理之家-無使用管路處置者)適用對象:
身心障礙者年滿30歲以上或身心障礙者年滿20歲以上父母一方年逾65
歲以上、家庭中有兩名以上身心障礙者(節錄)
扶助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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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額度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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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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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式照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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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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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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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75
|
二、本件訴願及補充理由略以:
(一)訴願人前係住在○○護理之家,原處分機關原補助金額為2萬1,375
元,惟訴願人於110年2月間因跌倒致髖骨破裂,無法自理,遭○○
護理之家拒收,訴願代理人千辛萬苦找到○○護理之家願意接受訴
願人。以平民百姓之理解與直覺,訴願人病情由完全自理加重至無
法自理,補助金額應比原來多始合理。
(二)依據 110年度補助金額一覽表,○○護理之家於名義及實質上,均
符合補助金額2萬1,375元之「護理之家及精神護理之家」,原處分
機關卻擇劣適用「護理之家-無使用管路處置者」,僅補助1萬5,37
5元。訴願人每月○○護理之家費用須繳納約 4萬6,000元,扣除政
府補助金,訴願代理人仍須負擔3萬900元,負擔過重,請原處分機
關恢復補助金額為2萬1,375元。
三、查訴願人於110年2月間入住○○護理之家,嗣委由訴願代理人向原處
分機關申請系爭補助,經原處分機關審認訴願人符合補助辦法第 2條
及第5條第1款等規定,依110年度補助金額一覽表核定,自110年2月2
5 日起至12月31日止,按月補助訴願人1萬5,375元(按:110年2月按
日計算補助 2,050元),有臺北市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
費用補助申請表、衛生福利部全國社福津貼給付資料比對資訊系統畫
面(下稱衛福部社福津貼資料畫面)、內政部移民署線上應用服務系
統入出國(境)資訊查詢服務畫面(下稱移民署入出國查詢畫面)、
臺北市士林區公所 109年度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總清查結果通知書
(下稱低收入戶總清查結果通知書)及○○護理之家之一般護理之家
評鑑合格證明書(下稱○○護理之家評鑑合格證明書)等影本附卷可
稽,原處分自屬有據。
四、至訴願人主張其病情由完全自理加重至無法自理,補助金額應比原來
更多始合理;訴願人現住之○○護理之家應屬 110年度補助金額一覽
表之「護理之家及精神護理之家」,請原處分機關恢復每月補助2萬1
,375元云云。按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實際居住於戶籍
所在地之直轄市,最近1年居住國內超過183日,家庭總收入符合補助
標準,且未接受政府其他相同性質之服務或補助者,得申請日間照顧
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所稱住宿式照顧費用,指身心障礙者經直轄
市主管機關同意於護理之家等機構或單位接受夜間式、全日住宿式照
顧服務之費用;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之補助基準,低收入戶為
全額補助;申請前開補助者,應檢附申請表、機構入住合約書或服務
契約書、於護理之家接受服務且有氣管插管、鼻胃插管、導尿插管或
其他管路處置之情形者,須檢附 3個月內醫師診斷證明書正本等文件
向原處分機關申請,並應於經各級主管機關最近 1次評鑑或考核合格
之機構接受服務;補助之審核結果應以書面通知,並載明補助起始日
及補助金額,於審核通知前已接受服務者,以提出申請且備齊文件當
日為補助起始日;又補助以日為單位,依申請人當月實際接受服務之
日數,乘以每月應領補助除以30日計算;為補助辦法第2條、第4條第
3款、第 5條第1款、第9條及作業要點第2點、第3點、第4點所明定。
查本件訴願人委由訴願代理人於110年2月25日向原處分機關申請系爭
補助,稽之卷附衛福部社福津貼資料畫面、移民署入出國查詢畫面、
低收入戶總清查結果通知書、○○護理之家評鑑合格證明書等影本資
料,訴願人設籍本市,為本市低收入戶、年滿30歲以上並領有身心障
礙證明,且最近 1年居住國內天數超過183日,於經主管機關最近1次
評鑑合格之○○護理之家接受照顧服務等情,原處分機關審認訴願人
符合補助辦法第2條、第5條第1款及作業要點第2點等規定,乃依補助
辦法第 9條、作業要點第4點等規定及110年度補助金額一覽表(護理
之家 -無使用管路處置者)(適用對象為身心障礙者年滿30歲以上)
,以原處分通知訴願人自110年2月25日起至12月31日止,按月補助訴
願人 1萬5,375元(按:110年2月之補助,按日計算補助2,050元),
並無違誤。雖訴願人主張○○護理之家應屬 110年度補助金額一覽表
之護理之家及精神護理之家等語;惟據卷附衛生福利部醫事查詢系統
畫面資料等可知,○○護理之家之護理機構分類為一般護理之家,非
精神護理之家;復稽之卷附訴願人系爭補助申請表及相關附件等資料
,並無訴願人氣管插管等管路處置之 3個月內醫師診斷證明書正本,
是原處分機關依110年度補助金額一覽表(護理之家-無使用管路處置
者)之規定按月補助訴願人,於法並無不合。訴願主張,不足採據。
從而,原處分機關所為原處分,揆諸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維持
。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依訴願法第79條第 1項,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吳 秦 雯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盛 子 龍
委員 洪 偉 勝
委員 范 秀 羽
委員 邱 駿 彥
委員 郭 介 恒
中華民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地址:
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1段2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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