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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 110.07.29. 府訴三字第1106101129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訴 願 代 理 人 ○○律師
    訴願人因教師升等事件,不服臺北○○大學之不作為,提起訴願,本府決
    定如下:
      主文
    臺北○○大學應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90日內速為處分。
      事實
    一、訴願人係臺北○○大學(下稱○○大學)通識教育中心副教授,其於
      民國(下同)107年7月間向○○大學申請升等教授,經○○大學通識
      教育中心教師評審委員會107年8月15日會議初審審議決議:「照案通
      過,續送非屬系所院級教評會審議。」嗣經○○大學非屬系所院級教
      師評審委員會(下稱非屬系所院教評會)107年8月30日會議決議,符
      合提出升等審查規定,續依規定送請校外審查。嗣外審結果,有委員
      評定不及格,其審查意見為該升等著作內容有一半是前職級升等送審
      之著作,正文部分將近一半不得列代表作等,該外審結果提經非屬系
      所院教評會 107年10月16日會議決議,本案是否有疑義,經出席委員
      投票結果,過半數委員建議續送○○大學教師評審委員會(下稱校教
      評會)進行學術倫理調查。經校教評會 107年10月23日會議決議,涉
      及疑義部分,請非屬系所院教評會釐清後送校教評會審議。嗣經非屬
      系所院教評會108年2月19日會議審議決議,訴願人對外審審查意見涉
      及疑義部分書面回應,送請原 3位外審教授審查結果確認;送校教評
      會審議。經校教評會108年3月12日會議決議訴願人之教學、服務成績
      通過審查,就研究部分之成績送交校級外審作業審查。惟校教評會送
      交審查之 3位外審委員中1位外審委員A委員於108年7月12日提出審查
      意見,給予訴願人65分之不及格成績,並於審查意見表勾選「涉及抄
      襲或其他違反學術倫理情事」選項,○○大學乃依臺北○○大學教師
      違反送審教師資格規定及學術倫理案件處理要點第 5點等規定,由校
      教評會主任委員召集教務長等人組成學術倫理調查小組,並於108年1
      2 月13日召開學術倫理調查小組會議,該次會議決議依專科以上學校
      教師違反送審教師資格規定處理原則第 8點規定,對於訴願人有該處
      理原則第2點第4款所定「其他違反學術倫理情事」時,○○大學檢附
      訴願人答辯書,併同檢舉內容及答辯書送原審查人再審查,必要時得
      另送相關學者專家1至3人審查,以為相互核對。
    二、3位原審查人再審查之進行,僅前揭外審委員A委員前次給予65分之不
      及格成績後,於109年1月20日提出再審查意見;而B委員與C委員分別
      於109年7月9日及109年9月26日始提出審查意見,其中B委員給予訴願
      人81分之及格成績;C委員認為訴願人多數著作並非升等生效日前5年
      內所發表,給予68分之不及格成績。嗣校教評會依 3位外審委員之審
      查意見,未經學術倫理調查小組會議審議結果,逕於109年9月29日10
      9學年度第 1學期第1次教評會會議,作成訴願人升等案不通過之決議
      ,並由○○大學以 109年10月23日北市大人字1096025521號函通知訴
      願人。訴願人不服,向○○大學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下稱校申評會
      )提起申訴。
    三、案經校申評會於109年12月17日召開會議,決議申訴有理由,並作成1
      10年 1月11日申訴評議書(下稱系爭申訴評議書),審認校教評會未
      確認訴願人所涉學術倫理案件之調查結果,即作成升等不通過之決議
      ,應屬違法;校教評會應待訴願人所涉學術倫理案件之調查結果作成
      後,再就訴願人之升等案再為審查與決議。經○○大學以同日北市大
      秘字第1096028933號函檢送系爭申訴評議書予訴願人。嗣○○大學於
      110年1月13日召開學術倫理調查小組會議,並決議訴願人升等案除送
      原3位外審委員再審查外,另加送相關學者專家2人審查。嗣訴願人以
      ○○大學遲未作成教師升等決定之不作為為由,於 110年3月8日經由
      教育部向本府提起訴願,4月21日、4月30日補充訴願理由,並據○○
      大學檢卷答辯。
      理由
    一、按行政程序法第51條第1項、第2項規定:「行政機關對於人民依法規
      之申請,除法規另有規定外,應按各事項類別,訂定處理期間公告之
      。未依前項規定訂定處理期間者,其處理期間為二個月。」
      訴願法第 2條規定:「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
      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認為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亦得提起
      訴願。前項期間,法令未規定者,自機關受理申請之日起為二個月。
      」第82條第 1項規定:「對於依第二條第一項提起之訴願,受理訴願
      機關認為有理由者,應指定相當期間,命應作為之機關速為一定之處
      分。」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 1條規定:「本辦法依教育人員任
      用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四項及教師法第八條規定訂定
      之。」第29條規定:「教師資格審定,分學校審查及本部審查二階段
      ;其屬認可學校(包括部分認可學校)者,免予辦理本部審查。前項
      認可基準、範圍及作業規定,由本部公告之。」第30條第 3項規定:
      「學校審查送審之專門著作、作品、成就證明或技術報告,應兼顧質
      與量,並應建立符合專業審查之外審程序與方式、審查與合格基準、
      外審學者專家遴聘及迴避原則,據以遴聘該專業領域之校外學者專家
      辦理審查;教評會對於外審學者專家就研究成果之專業審查意見,除
      能提出具有專業學術依據之具體理由,動搖該專業審查之可信度及正
      確性外,應尊重其判斷,不得僅以投票方式作成表決。」第40條第 3
      項規定:「認可學校(包括部分認可學校)得自行訂定較本辦法更嚴
      格之審查程序及基準。」
      專科以上學校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原則第 2點規定:「本原則適用於專
      科以上學校學生及教師之學術倫理案件。」第3點第3款、第10款規定
      :「學生或教師之學術成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違反學術倫理:……
      (三)抄襲:援用他人之申請資料、研究資料或研究成果未註明出處
      。註明出處不當,情節重大者,以抄襲論。……(十)其他違反學術
      倫理行為。」第6點第1項規定:「學校應訂定學術倫理相關規定,包
      括學術倫理規範、權責單位、修習辦法、違反態樣、處理程序、處分
      條款及監管機制等規定,並依學校章則訂定程序辦理後,公告周知。
      」第 7點規定:「學術倫理案件,依下列方式處理:……(二)涉及
      教師資格送審案件:依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及其相關規定
      辦理。……」第8點第1款規定:「學術倫理案件之各階段處理期限如
      下:(一)學校查處:應於收件之次日起四個月內完成。」
      臺北○○大學教師聘任與升等評審辦法(下稱○○大學教師升等辦法
      )第 2條規定:「本校教師之初聘、續聘、長期聘任、停聘、解聘、
      不續聘及升等之審議,除遵照教育部(局)有關法令規定外,悉依本
      辦法辦理。」第19條規定:「本校辦理教師升等資格之審查,分為系
      (所、中心)初審、院複審及校決審三級。初審由各系(所、中心)
      教評會辦理,複審由各院教評會辦理,複審通過後提送校教評會決審
      ,校教評會於每學期結束前完成審議。教師升等每年辦理二次,上下
      學期各一次,升等生效日期分別為八月一日或二月一日。資料不齊或
      逾期者不予受理,其時程及程序如下:一、通知申請:人事室應於每
      年一月一日(七月一日)前,通知各系(所、中心)辦理升等事宜。
      二、系(所、中心)初審:(一)申請升等教師應於每年二月一日(
      八月一日)前,填妥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及教學服務成績考核評分表
      ,檢齊升等代表作及參考作……,連同其佐證資料送所屬系(所、中
      心)教評會初審,初評教學服務成績達七十分以上,同意申請升等,
      應於每年二月十五日(八月十五日)前送院教評會辦理複審。(二)
      超過期限未提出申請者則延至下一學期辦理。三、院複審:(一)凡
      通過系(所、中心)初評之教師,將其升等代表作及參考作……,連
      同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教學服務成績考核評分表及其佐證資料送所
      屬院教評會審查,院教評會應於每年三月一日(九月一日)前複評教
      學服務成績達七十分以上,並符合第十六條規定之審查標準,同意辦
      理校外審查。(二)院校外審查完成並再經院教評會複審通過後,將
      其升等代表作及參考作……,連同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教學服務成
      績考核評分表及其佐證資料,應於每年四月三十日(十月三十日)前
      送人事室彙整提校教評會辦理決審。四、校決審(一)凡通過院教評
      會複審之教師,應將其升等代表作及參考作……,連同教師資格審查
      履歷表、教學服務成績考核評分表及其佐證資料送校教評會審查。校
      教評會應於每年五月十日(十一月十日)前辦理校外審查。(二)校
      級外審應於每年六月三十日(十二月三十日)前完成,由人事室彙整
      升等代表作及參考作……,連同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教學服務成績
      考核評分表及其佐證資料再提校教評會決審。(三)校教評會應於每
      年七月十日(一月十日)前決審完畢,由人事室將會議紀錄簽請校長
      核定後十日內將審查結果通知有關院、系(所、中心)及申請升等教
      師。升等通過者,由人事室於規定期限內主動通知辦理報教育部發給
      教師證書事宜,未能於期限內檢齊有關資料證件送校轉陳教育部辦理
      教師資格審定因而導致權益受損時,由該升等教師自行負責,不得異
      議。升等結果若為未通過者,本校應以書面提出具體理由並附註救濟
      條款告知當事人。」第20條第 1項規定:「教師升等校外審查規定如
      下:……二、校辦理專門著作、作品、成就證明或技術報告校外審查
      時,應簽請校長以秘密方式聘請校外學者專家三人(國外修業期限未
      達規定但已達三分之二者四人)審查。審查人選由校教評會委員推薦
      九人以上參考名單送校長選定人選後,由秘書室辦理校級外審。三、
      校決審之外審委員不得與院複審之外審委員重覆。……七、校外審查
      成績七十分以上者為及格,外審作業應同時送三位(國外修業期限未
      達規定但已達三分二者四位)審查人審查,須至少二位(國外修業期
      限未達規定但已達三分之二者三位)以上審查人審查成績在七十分以
      上為通過。……。」第24條規定:「申請升等之教師對本校教評會審
      議結果,如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時得向本校教師申訴評議
      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本校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評議結果認為申訴有
      理由時,應依實際情形送校或院或系(所、中心)教評會重行審議,
      如該教評會之決議,申請人仍不服時,除得向本校教師申訴評議委員
      會提起申訴,亦得逕依訴願法,提起訴願。」
      臺北○○大學教師違反送審教師資格規定及學術倫理案件處理要點(
      下稱○○大學教師學術倫理案件處理要點)第 2點第2款、第5款規定
      :「本要點所稱違反送審教師資格規定及學術倫理,指有下列情事之
      一者:……(二)著作、作品、展演及技術報告有抄襲、造假、變造
      或舞弊情事。……(五)其他違反學術倫理情事者。」第 3點規定:
      「教師經檢舉有前點情事者,審理單位為本校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以
      下簡稱校教評會),系(所、中心)及院教師評審委員會須協助違反
      規定案件之查證或審議事宜。」第 5點規定:「校教評會於接獲檢舉
      案,應先由校教評會主任委員召集教務長、被檢舉人所屬學院院長(
      中心主任)及人事室主任於五日內完成形式要件審查,確認是否受理
      ,因形式要件不符不予受理,以書面通知檢舉人後結案;對於形式要
      件成立之檢舉案件,應移請校教評會處理。」第 6點規定:「檢舉案
      件成立後,由審理單位推選委員及校內外相關專業領域教授共五至七
      人組成『教師違反送審教師資格規定及學術倫理調查小組』(以下簡
      稱調查小組)處理教師被檢舉案件事宜。調查小組之召集人,由小組
      成員互推之。調查小組成員之遴選應遵守迴避原則,以維持審查之客
      觀性及公平性。調查小組開會應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出席及決議事項
      應經三分之二以上出席者同意。」第 7點規定:「檢舉案之處理,應
      尊重該專業領域之判斷。檢舉案件成案,即通知被檢舉人針對檢舉內
      容於二週內限期提出書面答辯,逾期不為答辯者,視同放棄答辯。檢
      舉案若屬第二點第二款或第五款者,除併同檢舉內容及答辯書送原審
      查人再審理外,應加送相關學者專家二人審查,以為相互核對,若為
      學術成果舞弊案無原審查人者,逕送相關學者專家三人審查。審查人
      審查後應提出審查報告書送調查小組,俾供處理之依據。審查人身分
      應予保密。教師資格送審中發生之檢舉案,……於校級送『校級原審
      查人』再審查。……。」第10點第 1項規定:「本校於受理教師資格
      審查案件期間,經檢舉或發現送審人涉及第二點各款情事之一,並經
      審議確定者,應不通過其資格審定,……。」第11點規定:「本校應
      於接獲檢舉或移送案件之日起四個月內作成具體結論。遇有案情複雜
      、窒礙難行及寒、暑假之情形時,其處理期間得延長二個月,並應通
      知檢舉人及被檢舉人。校教評會應於審議後十日內,將處理結果、懲
      處情形與理由,以書面通知檢舉人及被檢舉人。被檢舉人若有不服,
      應於通知書送達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向本校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
      出申訴或提起訴願。」
    二、本件訴願及補充理由略以:校申評會決議訴願人之申訴有理由,並於
      110年1月11日作成系爭申訴評議書,認定校教評會未確認訴願人所涉
      學術倫理案件之調查完結前,即逕行作成升等不通過之決議,應屬違
      法,原校教評會之決議應予撤銷。惟截至目前,本件升等案已耗時近
      2 年半,○○大學仍遲遲未作成具體之決定,且學術倫理調查小組亦
      未對於學術倫理案件之調查作成具體結論,顯已逾學術倫理處理要點
      第11點所規定之4個月完成調查之期限。
    三、按訴願法第 2條規定,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
      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認為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提起訴
      願。前項期間,法令未規定者,自機關受理申請之日起為 2個月。次
      按○○大學教師升等辦法第19條第2項第4款規定,校教評會應於每年
      5月10日前辦理校外審查;校級外審應於每年6月30日前完成,由人事
      室彙整升等代表作及參考作等資料再提校教評會決審;校教評會應於
      每年 7月10日前決審完畢,由人事室將會議紀錄簽請校長核定後10日
      內將審查結果通知有關院、系(所、中心)及申請升等教師。復按○
      ○大學於受理教師資格審查案件期間,經檢舉或發現送審人涉及○○
      大學教師學術倫理案件處理要點第 2點各款所列違反學術倫理情事之
      一,應成立教師違反送審教師資格規定及學術倫理調查小組處理,經
      學術倫理調查小組3分之2以上成員出席及決議事項經3分之2以上出席
      者同意,提交校教評會審議,經校教評會審議屬實確定者,應不通過
      其資格審定,為○○大學教師學術倫理案件處理要點第6點、第8點、
      第10點第 1項所明定。查本案訴願人申請教師升等案,因涉及學術倫
      理,前經學術倫理調查小組於 108年12月13日會議決議,對於訴願人
      有其他違反學術倫理情事,檢附訴願人答辯書,併同檢舉內容送 3位
      原外審審查委員 A、B、C再審查。惟因校教評會前次送審查時,僅有
      外審委員 A委員給予65分不及格成績之審查意見,故於學術倫理調查
      小組決議檢附訴願人答辯書,併同檢舉內容送3位原外審審查委員A、
      B、C再審查時,除A委員於109年1月20日提出再審查意見外,B委員與
      C委員係分別於 109年7月9日及109年9月26日始提出審查意見,其中B
      委員給予訴願人 81分之及格成績;C委員認為訴願人多數著作並非升
      等生效日前 5年內所發表,給予68分之不及格成績。準此,B委員及C
      委員尚未就訴願人答辯書併同檢舉內容提出再審查意見前,學術倫理
      調查小組對於訴願人所涉學述倫理案件尚在調查程序進行中。是○○
      大學校教評會應先俟訴願人所涉學術倫理案件之審議結果確定後,始
      得審議訴願人之升等案,並據以作成訴願人升等與否之決定。次查校
      教評會未待訴願人所涉學術倫理案件之調查結果作成,逕自作成訴願
      人升等案不通過之決議,訴願人不服,提起申訴,經校申評會於 109
      年12月17日召開會議,決議訴願人之申訴有理由,並於110年1月11日
      作成系爭申訴評議書,其評議之理由載以:「……二、本校校教評會
      未確認申訴人所涉學術倫理案件之調查結果,即作成系爭升等不通過
      之決議,應屬違法;校教評會應待申訴人所涉學術倫理案件之調查結
      果作成後,再就是否通過申訴人之升等申請作成適法決議……。」復
      查○○大學學術倫理調查小組110年1月13日會議決議,依○○大學教
      師學術倫理案件處理要點第7點規定,將訴願人升等案除送原3位外審
      委員再審查外,另加送相關學者專家 2人審查,請校教評會委員提詞
      學相關領域外審參考名單送校長選定 2人選後,由秘書室辦理校外審
      查。嗣○○大學以 110年2月3日北市大人字第1106002595函將上開會
      議決議通知訴願人,並請訴願人提供兩套送審著作以利審查。嗣○○
      大學於 110年3月4日召開臨時校教評會會議,請校教評會委員推薦詞
      學相關領域外審委員參考名單,並由○○大學人事室於110年3月17日
      檢附校教評會委員提供之外審委員推薦名單簽請校長選定人選後,並
      由該校秘書室加送 2位外審委員審查。惟依○○大學教師學術倫理案
      件處理要點第11點規定,○○大學應於收受系爭申訴評議書之次日起
      4 個月內就訴願人所涉學術倫理案件完成調查,並提請校教評會審議
      ,再依○○大學教師升等辦法第19條第2項第4款規定,校教評會應於
      110年5月10日前辦理校外審查,校級外審應於110年6月30日前完成,
      再提校教評會,校教評會應於110年7月10日前決審完畢,由○○大學
      人事室將會議紀錄簽請校長核定後10日內將審查結果通知有關院、系
      (所、中心)及訴願人。故○○大學即負有於法定期間內(即110年7
      月20日前)完成審查訴願人升等案件,就訴願人依法申請之送審升等
      教授案件,作出准駁決定之義務。惟查○○大學以訴願人送審著作之
      學術領域為「詞學」,其相關領域學者專家人數有限,又因部分學者
      專家於110年6月28日婉拒審查,造成徵詢審查委員之困難等為由,學
      術倫理調查小組迄今仍未完成學術倫理調查結果,自無從將學術倫理
      調查結果提請校教評會審議,是校教評會遲未就訴願人依法申請之送
      審升等教授案件作成准否之決定。基上,○○大學迄今未就訴願人申
      請教師升等案作成明確准否之行政處分,顯已逾○○大學教師升等辦
      法第 19條所定之處理時限,是訴願人指摘○○大學有訴願法第2條所
      稱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之違法,非無理由。從而,○○大學
      就訴願人申請教師升等案,應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90日內速為處分
      。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有理由,依訴願法第82條第 1項,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吳 秦 雯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盛 子 龍
                            委員 洪 偉 勝
                            委員 范 秀 羽
                            委員 邱 駿 彥
                            委員 郭 介 恒
    中華民國   110    年    7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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