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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 110.08.17. 府訴一字第1106102863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訴 願 代 理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訴願人因老人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自付額補助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
    110年 4月21日北市社老字第1100303300021號老人健保自付額補助核定書
    ,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
      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
      」第77條第 6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
      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二、訴願人年滿65歲,經原處分機關查調發現,其最近 1年內〔民國(下
      同)109年3月1日起至110年2月28日止〕居住國內之時間合計未滿183
      天,不符臺北市老人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自付額補助辦法第3條第2款
      第1目補助對象之規定,乃以110年4月21日北市社老字第11003033000
      21號老人健保自付額補助核定書,通知訴願人不符合本市老人全民健
      康保險保險費自付額補助資格。訴願人不服,於110年5月25日經由原
      處分機關向本府提起訴願,7月12日補正訴願程式。
    三、嗣經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後,以110年6月10日北市社老字第11030780
      17號函通知訴願人並副知本府法務局,自行撤銷110年4月21日北市社
      老字第 1100303300021號老人健保自付額補助核定書。準此,原處分
      已不存在,揆諸前揭規定,所提訴願應不受理。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不合法,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6
      款,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吳 秦 雯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盛 子 龍
                            委員 洪 偉 勝
                            委員 范 秀 羽
                            委員 邱 駿 彥
                            委員 郭 介 恒
    中華民國   110    年    8    月    17    日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
    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10
    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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