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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 110.08.31. 府訴三字第1106080724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訴  願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訴願人等2人因幼兒學費補助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09年12月30日北
    市教前字第1093110199號函所附109年第1學期臺北市「一生六六大順幼兒
    補助學費」補助核定通知書、110年 4月1日北市教前字第1103005328號函
    所附109年第2學期臺北市「一生六六大順幼兒補助學費」補助核定通知書
    ,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駁回。
      事實
    一、訴願人等 2人填具2歲至4歲幼兒「一生六六大順方案」補助(下稱系
      爭補助)申請表,以其等長子○○○【民國(下同) 105年○○月○
      ○日生,下稱○童】就讀財團法人臺北市私立○○幼兒園(下稱○○
      幼兒園),先後於109年9月8日、110年 3月15日經由○○幼兒園向原
      處分機關申請109學年度第1學期及第 2學期之系爭補助。經原處分機
      關查調訴願人等2人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1年度(109學年度第1
      學期查調107年度、第2學期查調108年度)綜合所得稅稅率已達20%,
      與臺北市幼兒就讀幼兒園補助辦法(下稱補助辦法)第 3條第1項第1
      款規定不符,乃分別以本市109學年度第1學期、第2學期「3歲幼兒就
      讀私立幼兒園就學費用補助申請確認單」(下稱確認單)載明前開稅
      率查調比對結果,並通知訴願人等 2人,如不同意該比對結果,請分
      別檢附107年度、108年度之綜合所得稅之核定通知書或各類所得資料
      清單等正本相關資料,於指定日期(109年9月18日、110年3月11日)
      前提供予○童就讀之幼兒園。
    二、訴願人等2人於109年 9月17日在109學年度第1學期確認單勾選不同意
      比對結果,並主張該學期之系爭補助申請,應以 109年當年度之所得
      資料為準,請原處分機關於訴願人等2人補陳109年度報稅資料後,追
      溯補發系爭補助;嗣於110年3月間在109學年度第2學期確認單勾選不
      同意比對結果,並檢附 10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影本。案經原
      處分機關重為審查,認系爭補助之核發,應以補助辦法第5條、第8條
      所定申請及審核期間內查調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 1年度財稅資
      料為依據;訴願人等2人所附10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資料除尚未
      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外,訴願人等2人亦未於補助辦法第8條所定審核
      期間內(109學年度第1學期為109年10月16日至11月30日,第2學期為
      110年4月16日至6月30日)提供稅捐稽徵機關核定最近1年度綜合所得
      稅稅率低於20%之證明資料。原處分機關爰分別以109年12月30日北市
      教前字第1093110199號函(下稱109年12月30日函)檢附109學年度第
      1學期核定通知書、110年4月1日北市教前字第1103005328號函(下稱
      110年4月1日函)檢附109學年度第 2學期核定通知書通知訴願人○○
      ○,訴願人等2人申請109學年度第1學期、第2學期之系爭補助,經審
      查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1年度綜合所得稅稅率已達20%,不符補助
      辦法第3條所定請領資格。訴願人等2人不服109年12月30日函所附109
      學年度第1學期核定通知書,於110年2月4日在本府法務局網站聲明訴
      願,3月5日補具訴願書,4月1日補正訴願程式,4月6日、28日補充訴
      願理由,5月6日、7日追加不服110年4月1日函所附109學年度第2學期
      核定通知書,5月12日、24日、6月1日、7月27日補充訴願理由,並據
      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
      理由
    一、查本件訴願人等2人提起訴願日期(110年 2月4日)距原處分機關109
      年12月30日函所附109學年度第1學期核定通知書之發文日期雖已逾30
      日,惟因原處分機關未查告 109年12月30日函送達日期,致訴願期間
      無從起算,自無訴願逾期問題。另原處分機關110年4月1日函於110年
      4月6日送達,訴願人等2人於110年5月6日提起訴願,亦無訴願逾期問
      題,合先敘明。
    二、按臺北市幼兒就讀幼兒園補助辦法第 1條規定:「臺北市政府(以下
      簡稱本府)為鼓勵生育,積極營造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有利養育
      之友善環境,減輕市民育兒之經濟負擔,特訂定本辦法。」第 2條規
      定:「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
      」第3條第1項第1款、第2項規定:「本辦法補助對象為二歲以上至入
      國民小學前之幼兒,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之者:一、二歲至四歲幼兒
      :就讀本市經許可設立之私立幼兒園,在核定招收人數內,且第一學
      期於八月一日前,第二學期於二月一日前即與父母任一方或監護人共
      同設籍本市,並持續設籍至該學期結束為止,其父母雙方或行使負擔
      幼兒權利義務一方、監護人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綜合所得
      總額合計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百分之二十。」「前項
      所稱之二歲至四歲及五歲幼兒,以申請補助之學年度九月一日年滿該
      歲數者認定之……。」第4條第1項規定:「本辦法之申請人,指前條
      第一項幼兒之父、母或監護人。」第 5條規定:「本辦法補助之申請
      期間,第一學期自九月一日起至十月十五日止;第二學期自三月一日
      起至四月十五日止,逾期不予受理。」第 8條規定:「符合第三條第
      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目及第三款規定資格者,申請人應於申請期
      限內,檢具申請書經由幼兒園向教育局提出申請。幼兒園應將申請書
      、經申請人蓋章之清冊及幼兒園金融機構帳戶影本等相關資料,彙送
      教育局。教育局應於申請截止日後四十五日內,完成審核及撥款程序
      ……。」第10條第 2項規定:「申請不符第三條規定之要件或違反第
      十一條規定者,駁回其申請。」
    三、本件訴願及補充理由略以:
    (一)依稅捐稽徵法第12條之 1規定,稅捐稽徵機關認定課徵租稅之構成
       要件事實時,應以實質經濟事實關係及其所生實質經濟利益之歸屬
       與享有為依據。按舉重以明輕之法理,於津貼或補助等給付行政領
       域自亦應有適用,又補助辦法第3條所稱「最近1年」之實質意涵,
       本係為了減輕市民育兒申請當時,而非申請時前年度之經濟負擔,
       因此系爭補助相關排富資格之認定,原則上亦應以綜合所得稅實質
       表彰相稱之時期及年度以憑認定。然稅務核定作業,無法於申請當
       時取得當年度財稅核定通知書,因此基於行政便利,實務一概以前
       1年度財稅核定資料為憑,此已造成與實質經濟表徵年度有將近2年
       之落差。縱訴願人等 2人109年度家戶綜合所得稅申報稅率為12%,
       亦無法使真實所得經濟狀態彰顯年度與需求補助之年度( 109年)
       有所交集,該制度本身即有未洽。倘行政便利可以超越法規立法目
       的,將使原本法規所欲保障減輕市民育兒經濟負擔之用意及目的消
       失殆盡。
    (二)訴願人等2人107年及108年家戶所得稅率雖達20%,但 109年度申報
       稅率已降低至 12%,於由高轉低之特殊情事下,原處分機關不應機
       械式拘泥以107年度及108年度核定之財稅資料認定排富,相關救濟
       或申復制度應參考中央相關法規(育有未滿二歲兒童育兒津貼申領
       作業要點、教育部補助地方政府發放二至四歲幼兒育兒津貼作業要
       點)一致性之作法,從寬認定訴願人等 2人之系爭補助資格,以達
       保障當其實質經濟弱勢家戶之精神。訴願等2人已於110年 7月下旬
       取得稅捐稽徵機關核定109年度綜合所得稅稅率為12%之核定通知書
       ,請追認補發系爭補助。
    四、查訴願人等 2人填具系爭補助申請表,以其等長子○童就讀○○幼兒
      園,分別於109年9月8日、110年3月15日向原處分機關申請109學年度
      第1學期及第2學期之系爭補助,經原處分機關查認訴願人等 2人經稅
      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 1年(107年度、108年度)綜合所得稅稅率已
      達20%,與補助辦法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不符,乃以109學年度第1學
      期及第2學期確認單通知訴願人等2人不符補助資格。訴願人等 2人以
      各該確認單表示不同意原處分機關查調結果,並檢附相關財稅資料。
      案經原處分機關重為審查,審認訴願人等 2人並未於系爭補助申請及
      審核期間內,提供其等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最近 1年度綜合所得稅稅
      率低於20%之證明資料,乃分別以109年12月30日函檢附109學年度第1
      學期核定通知書、110年4月1日函檢附109學年度第 2學期核定通知書
      通知訴願人○○○,經審查訴願人等2人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1
      年度綜合所得稅稅率已達20%,故不符合請領資格。有 109學年度第1
      學期及第 2學期之系爭補助申請表、確認單、臺北市幼兒學費補助系
      統查詢列印畫面及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松山分局 110年8月3日財北國稅
      松山綜所字第1100356524號函等影本附卷可稽。原處分機關否准訴願
      人等2人之申請,自屬有據。
    五、至訴願人等 2人主張系爭補助係為減輕市民育兒申請當時之經濟負擔
      ,相關排富資格之認定,應以綜合所得稅實質表彰相稱之時期及年度
      為憑;訴願人等 2人109年度綜合所得稅核定稅率已降至12%,原處分
      機關應參考中央相關法規追認補發109學年度第1學期及第 2學期系爭
      補助云云。按2歲至4歲幼兒就讀本市經許可設立之幼兒園,符合設籍
      及父母雙方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 1年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達申
      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 20%等規定者,得向原處分機關申請系
      爭補助;申請期間第1學期自9月1日起至10月15日止,第 2學期自3月
      1日起至4月15日止,逾期不予受理;原處分機關應於申請截止日後45
      日內,完成審核及撥款程序;補助辦法第3條第1項、第5條及第8條定
      有明文。是系爭補助有關補助對象之資格認定,係以申請人申請系爭
      補助後原處分機關審核時,所能查調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 1年
      度綜合所得資料為依據。查本件訴願人等2人向原處分機關申請109學
      年度第1學期及第 2學期之系爭補助,依前揭補助辦法規定,109學年
      度第1學期補助之審核及撥款期限為 109年10月16日至11月30日,第2
      學期為 110年4月16日至6月30日。是原處分機關於審核期限內,查調
      訴願人等2人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1年(109學年度第1學期查調
      107年度、第2學期查調108年度)綜合所得稅稅率已達20%,不符補助
      辦法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補助資格,爰否准訴願人等2人之申請,
      並無違誤。又給付行政措施之給付對象及其適用條件、範圍為何,行
      政機關有其整體性之考量,訴願人所述各節,或為政策上之建議,惟
      尚難遽指原處分機關依補助辦法所為處分有所違誤。訴願主張,不足
      採據。從而,原處分機關所為處分,揆諸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
      維持。
    六、至訴願人申請陳述意見及言詞辯論一節,因本件事實及法律關係已臻
      明確,尚無進行之必要,併予敘明。
    七、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依訴願法第79條第 1項,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吳 秦 雯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盛 子 龍
                            委員 洪 偉 勝
                            委員 范 秀 羽
                            委員 邱 駿 彥
                            委員 郭 介 恒
    中華民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地址:
    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1段2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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