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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 110.09.13. 府訴二字第1106104029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即○○館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訴願人因都市計畫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10年4月27日北市都築字
    第11030339892號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
      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
      」第18條規定:「自然人、法人、非法人之團體或其他受行政處分之
      相對人及利害關係人得提起訴願。」第77條第 3款規定:「訴願事件
      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三、訴願人不符合
      第十八條之規定者。」
    二、本市萬華區○○街○○號建築物(下稱系爭建物),位於都市計畫第
      3 種商業區。經本府警察局萬華分局(下稱萬華分局)於民國(下同
      )109年12月3日查得系爭建物有涉嫌妨害風化罪情事,除將相關人等
      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偵辦外,並以 110年4月9日北市警萬分行字
      第1103027250號函查報系爭建物為「正俗專案」列管執行對象,及檢
      送相關資料通知原處分機關處理。案經原處分機關審認案外人○○○
      (下稱○君)於該址經營「○○館」( 110年3月2日變更負責人為○
      ○○),違規使用系爭建物為性交易場所,違反都市計畫法第35條、
      臺北市都市計畫施行自治條例第10條之 1及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
      自治條例第23條等規定,乃依都市計畫法行為時第79條第 1項規定,
      以110年 4月27日北市都築字第11030339891號裁處書處○君新臺幣(
      下同)20萬元罰鍰,並勒令停止違規使用;另以同日期北市都築字第
      11030339892號函(下稱 110年4月27日函)通知系爭建物之所有權人
      ○○○(下稱○君)依建築物所有人責任,停止違規使用,如系爭建
      物再遭查獲仍有違規使用情事,將依都市計畫法第79條第 1項規定,
      停止違規建築物供水、供電,且其將受20萬元之罰鍰。訴願人不服上
      開 110年4月27日函,於110年7月1日經由原處分機關向本府提起訴願
      ,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
    三、按循訴願程序謀求救濟之人固包括利害關係人,然所謂利害關係乃指
      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言,不包括事實上之利害關係在內。經查110年4
      月27日函係要求系爭建物之所有權人○君依建築物所有人責任,停止
      違規使用,受處分人為系爭建物之所有權人○君而非訴願人,該函縱
      影響訴願人對系爭建物之使用,僅係事實上或經濟上之利害關係,且
      訴願人亦未能提供其他具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資料供核,難認訴願人
      對上開110年4月27日函有何法律上利害關係,應屬當事人不適格。其
      遽向本府提起訴願,揆諸前揭規定,自非法之所許。至訴願人主張案
      件還在審理中,俟判決結果再作處理一節,經審酌本件並無訴願法第
      93條第 2項規定得停止執行之情事,併予敘明。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不合法,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3
      款,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吳 秦 雯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盛 子 龍
                            委員 洪 偉 勝
                            委員 邱 駿 彥
                            委員 郭 介 恒
    中華民國   110    年    9    月    13    日
    如只對本決定罰鍰部分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
    訟庭地址: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1段248號)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
    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臺北
    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 1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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