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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 110.09.11. 府訴三字第1106103744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訴願人因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10年5月27日北 市勞職字第11060669061號裁處書,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駁回。   事實 一、訴願人承作位於本市中正區○○路○○號之○○有限公司油品行銷事 業部台北營業處資訊組○○工程(下稱系爭工程),將系爭工程之一 部分交由案外人○○有限公司(下稱○○公司)承攬,經原處分機關 所屬臺北市勞動檢查處(下稱勞檢處)於民國(下同)110年2月25日 、3月8日派員實施檢查,發現訴願人將其事業之一部分交付○○公司 承攬時,未於事前以書面或協商會議紀錄告知有關工作環境、危害因 素暨有關安全衛生規定應採取之措施,以及其等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 業時(指揮監督承攬人從事冷氣安裝作業),未設置協議組織,未採 取確實巡視工作場所、工作之連繫與調整之必要措施,違反職業安全 衛生法第26條第 1項、第27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之規定。 二、勞檢處乃分別製作談話紀錄及一般行業安全衛生檢查會談紀錄,並經 會同檢查之訴願人專案經理○○○(下稱○君)簽名確認在案,嗣以 110年5月3日北市勞檢一字第11060184171號函移請原處分機關處理。 原處分機關審認訴願人違規事實明確,且為乙類事業單位,乃依同法 第45條第2款、第49條第2款、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及勞動檢查法案件 處理要點(下稱處理要點)第 8點、臺北市政府處理違反職業安全衛 生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下稱裁罰基準)第 4點項次47、48等規定, 以110年 5月27日北市勞職字第11060669061號裁處書,各處訴願人新 臺幣(下同)3萬元罰鍰,合計處6萬元罰鍰,並公布訴願人名稱及負 責人姓名。該裁處書於110年5月31日送達,訴願人不服,於110年6月 22日經由原處分機關向本府提起訴願,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   理由 一、按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1條規定:「為防止職業災害,保障工作者安全 及健康,特制定本法;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第 2條 規定:「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二、勞工:指受僱從事工作獲致 工資者。三、雇主:指事業主或事業之經營負責人。四、事業單位: 指本法適用範圍內僱用勞工從事工作之機構。……」第3條第1項規定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第 4條規 定:「本法適用於各業……。」第26條第 1項規定:「事業單位以其 事業之全部或一部分交付承攬時,應於事前告知該承攬人有關其事業 工作環境、危害因素暨本法及有關安全衛生規定應採取之措施。」第 27條第 1項規定:「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 作業時,為防止職業災害,原事業單位應採取下列必要措施:一、設 置協議組織,並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擔任指揮、監督及協調之工作 。二、工作之連繫與調整。三、工作場所之巡視。……。」第45條第 2 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 罰鍰:……二、違反……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八條……之規定。」第 49條第 2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公布其事業單位、雇主、 代行檢查機構、驗證機構、監測機構、醫療機構、訓練單位或顧問服 務機構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二、有第四十條至第四十五條…… 之情形。」 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36條規定:「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 之事前告知,應以書面為之,或召開協商會議並作成紀錄。」第38條 規定:「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協議組織,應由原事業 單位召集之,並定期或不定期進行協議下列事項:一、安全衛生管理 之實施及配合。二、勞工作業安全衛生及健康管理規範。三、從事… …高架……等危險作業之管制。四、對進入局限空間……等作業環境 之作業管制。……九、使用……施工架、工作架台等機械、設備或構 造物時,應協調使用上之安全措施。十、其他認有必要之協調事項。 」 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及勞動檢查法案件處理要點第 8點規定:「主管 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對於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職安法第四 十九條規定,公布其事業單位、雇主之名稱及負責人姓名,並將處分 書送達受處分人:(一)違反職安法受罰鍰或刑罰之處罰……。」 加強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七條檢查注意事項(下稱注 意事項)第3點第1款、第3款、第4款、第 5款規定:「職業安全衛生 法第二十六條檢查注意事項……(一)適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二十六 條規定之事業單位,有將其事業之全部或一部分交付承攬時,即應負 危害告知之責任。……(三)告知時機:應於以其事業交付承攬時或 工作進行之前告知。於作業開始後才告知者,視為違反應於事前告知 之規定。(四)告知方式:應以書面為之或召開協商會議並作成紀錄 。(五)告知內容:告知之內容應為事業單位交付承攬範圍內,原事 業單位之工作環境、作業活動與承攬人提供其勞務有相關之勞動場所 內之建築物、設備、器具、危險作業(如……高架作業……)及有害 作業環境(如局限空間……)所可能引起之危害因素暨相關之職業安 全衛生法令規定應採取之措施。」第4點第3款規定:「職業安全衛生 法第二十七條檢查注意事項……(三)原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共同作業 時應採取之「必要措施」:1.設置協議組織,並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 ,擔任指揮、監督及協調之工作……2.工作之連繫及調整……為了原 事業單位、承攬人及再承攬人間彼此的緊密連絡,以安排相關作業之 調整,在每日的安全施工程序協調會中,工作場所負責人或其代理人 應經常進行施工或工作程序的連繫及調整……3.工作場所之巡視…… 工作場所負責人或其代理人,必須每日巡視工作場所一次以上,以確 認設施的安全、協議事項及連繫與調整事項的落實,並發掘相關問題 。……巡視之結果應每日就異常之有無及糾正結果加以記錄……。」 臺北市政府處理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第 3點規定: 「雇主或事業單位依其規模大小及性質分類如下:(一)甲類:1.股 票上市公司或上櫃公司。2.勞工總人數超過三百人者。3.違規場所位 於營造工地,且該事業單位承攬該場所營造工程之金額超過一億元者 。(二)乙類:非屬甲類者。」第 4點規定:「本府處理違反職業安 全衛生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如下表: 附表:(節錄)
    項次 47 48
    違反事件 事業單位或承攬人以其事業之全部或一部分交付承攬或再承攬時,事業單位或承攬人違反第26條規定,未於事前告知該承攬人或再承攬人有關其事業工作環境、危害因素或本法與有關安全衛生規定應採取之措施者。 1.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原事業單位違反第27條第 1項規定,未採取下列必要措施者:
    (1)設置協議組織,並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擔任指揮、監督及協調之工作。
    (2)工作之連繫與調整。
    (3)工作場所之巡視。
    ……
    法條依據 第45條第2款
    法定罰鍰額度(新臺幣:元)或其他處罰 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統一裁罰基準(新臺幣:元) 違反者,依雇主或事業單位規模、性質及違規次數處罰如下:
    ……
    2.乙類:
    (1)第1次:3萬元至4萬元。
    ……
    」 臺北市政府104年10月22日府勞秘字第10437403601號公告:「主旨: 公告『工會法等20項法規』所定本府主管業務部分權限,自中華民國 104 年11月15日起委任本府勞動局辦理。……公告事項:一、公告將 『工會法等20項法規』所定本府主管業務部分權限委任本府勞動局辦 理。二、委任事項如附表。」 附表(節錄)
    項次 法規名稱 委任事項
    12 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42條至第49條「裁處」
    二、本件訴願理由略以:訴願人開工前即於LINE通訊軟體設置群組,成員 包括○君、承攬人○○公司相關員工,得討論共同作業應配合及協調 內容;110年2月24日即致電○○公司代表人○○○(下稱○君),通 知施工地點為 2公尺以上高處作業,依法應攜帶安全帶等以符合法令 ;又○君 110年2月25日上午8時便隨同○○公司員工至現場,嗣因去 拿料而離開,11時57分又返回現場,參諸注意事項第4點第3款規定, 不以全程在場為必要,有監視器畫面可資證明,故無違法。請撤銷原 處分。 三、查勞檢處派員於事實欄所述時、地實施勞動檢查,發現訴願人有事實 欄所述之違規事項,有勞檢處110年2月25日、3月8日一般行業安全衛 生檢查會談紀錄、訪談○君之談話紀錄等影本附卷可稽。是原處分機 關予以處分,自屬有據。 四、至訴願人主張其已於LINE通訊軟體設置群組,得討論共同作業應配合 及協調內容;110年2月24日即致電○○公司通知施工地點為高處作業 ,依法應攜帶安全帶等;又○君110年2月25日已至現場巡視,故無違 法云云。經查: (一)按事業單位以其事業之全部或一部分交付承攬時,應於事前告知該 承攬人有關其事業工作環境、危害因素暨有關安全衛生規定應採取 之措施;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 為防止職業災害,應採取下列必要措施:1.設置協議組織,並指定 工作場所負責人,擔任指揮、監督及協調之工作;2.工作之連繫與 調整;3.工作場所之巡視等;分別為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6條第 1項 及第27條第 1項第1款至第3款所明定;如有違反,應依同法第45條 第2款、第49第2款等規定處罰。又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36條 及注意事項第3點第3款及第4款明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6條第1項 規定之事前告知,應於事業交付承攬時或工作進行之前告知,且應 以書面為之或召開協商會議並作成紀錄。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 第38條及注意事項第 4點第3款並明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7條第1 項第 1款規定之協議組織,應由原事業單位召集之,並定期或不定 期進行協議安全衛生管理之實施及配合、勞工作業安全衛生及健康 管理規範、從事高架等危險作業之管制、對進入局限空間等作業環 境之作業管制、使用施工架、工作架台等機械、設備或構造物時, 應協調使用上之安全措施及其他認有必要之協調事項,工作場所巡 視之結果應每日就異常之有無及糾正結果加以記錄。 (二)本件訴願人既為原事業單位,自應熟悉並遵循職業安全衛生相關法 令規定,應於系爭工程交付承攬人承攬時,於事前以書面告知有關 其事業工作環境、危害因素暨職業安全衛生法及有關安全衛生規定 應採取之措施;及於共同作業時,為防止職業災害,訴願人應採取 設置協議組織、工作之連繫與調整、工作場所之巡視等必要措施。 據勞檢處110年2月25日訪談○君之談話紀錄載以:「……問:請問 ○○有限公司承攬貴公司冷氣安裝的工程,你們有做職業安全衛生 法第26條、27條的相關規定嗎?答:前一個案子(○○)是有做危 害告知,但中油這個案子並未對○○有限公司做有關職業安全衛生 法第26條、27條的相關規定。……。」又據該處110年 3月8日一般 行業安全衛生檢查會談紀錄載以:「……事業單位名稱 ○○有限 公司……檢查日期 110年 3月8日……三、會談紀錄重要提示事項 、應補充資料及會同檢查人員意見:……□V4.以其事業交付承攬人 ……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6條……□V5.與(再)承攬人○○有 限公司共同作業,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7條事實如下:□V未設 協議組織,定期或不定期召開協議會議,並留存紀錄。( 1款)… … □V對於危險性……作業之工作場所未確實巡視;又對於該場所 ……危害,未予以聯繫與調整其工作場所必要之安全防護設備或措 施,致作業勞工有發生職業災害之虞。( 3.2款)……事業單位會 同檢查人員意見: □V無意見……簽名:○○○……附件 ---違反 法令規定事項(一般行業安全衛生檢查) 項目承攬管理 □V職業 安全衛生法第 26條……對承攬人未做危害告知□V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27條第 1項……共同作業未召開協議組織,未採取防止職災發生 之安全措施,未確實巡視……」上開談話紀錄、會談紀錄並經○君 簽名確認。 (三)訴願理由雖主張其已於開工前設置包括○○公司相關員工之LINE群 組,並預先致電○○公司為危害告知,及已設立協議組織,○君11 0年2月25日已至現場巡視等情,惟與勞檢處 110年3月8日訪談○君 之一般行業安全衛生檢查會談紀錄之內容不符,另訴願人於訴願書 所附其與○○公司代表人○君於LINE通訊軟體之聊天紀錄畫面截圖 影本顯示,訴願人僅有於110年2月24日16時3分許與○君通話 3分9 秒,並無通話內容紀錄,尚不足以證明訴願人有告知承攬人○○公 司有關其事業工作環境、危害因素、依法應採取之措施等情,且口 頭告知亦與應以書面為之或召開協商會議紀錄等法定告知方式不符 ;又訴願書所附「工作…會(9)」 LINE通訊軟體群組之聊天紀錄 畫面截圖影本僅顯示訴願人開立發票之部分影像及部分成員,難認 訴願人有提出其有設置協議組織、召集承攬人○○公司進行職業安 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38條所定安全衛生等事項之協議、並為協調工 作、或已巡視工作場所,並將巡視之結果每日就異常之有無及糾正 結果加以記錄等具體事證供核。是訴願人僅空言主張,未提出具體 事證以供查核認定,尚難遽對其為有利之認定。訴願主張,不足採 據。從而,原處分機關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45條第2款、第49條第2 款、處理要點第8點及裁罰基準第4點項次47、48等規定,各處訴願 人3萬元罰鍰,合計處6萬元罰鍰,並公布訴願人名稱及負責人姓名 ,並無不合,原處分應予維持。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依訴願法第79條第 1項,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吳 秦 雯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盛 子 龍 委員 洪 偉 勝 委員 邱 駿 彥 委員 郭 介 恒 中華民國 110 年 9 月 11 日 如只對本決定罰鍰部分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 訟庭地址: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1段248號)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 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臺北 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1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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