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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內政/社政
中華民國97年8月18日
中華民國102年9月9日衛生福利部衛部救字第1021380302號令修正發布第六點至第八點,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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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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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給付方式及給付基準規定如下:
(一)核定機關對符合第三點規定者,應即時發給關懷救助金新臺幣一萬元至三萬元。經
評估必要時,得將該個案關懷救助金採分月或分次方式發給之。
(二)核定機關得建立備用金制度。訪視小組對急迫性個案得於認定符合第三點規定時,
立即先發給新臺幣五千元,並逕送核定機關於當日核定後,於二十四小時內發給關
懷救助金餘額。
(三)關懷救助金發給後,家庭生活仍陷於困境者,直轄市、縣(市)政府得依社會救助
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核予救助;直轄市、縣(市)政府急難救助後,家庭生活仍陷於
困境者,得轉報衛生福利部再核予救助。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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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行政及管考規定如下:
(一)所需經費由衛生福利部依直轄市、縣(市)之村(里)數及行政事務費計算,預撥
經費予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代收代付方式辦理,並轉撥鄉(鎮、市、區)公
所備用。
(二)核定機關發放關懷救助金後,應定期將有關憑證送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核銷
。本要點支出經費採就地審計方式,有關憑證之審核、保管、財務處理及督導考核
,參照衛生福利部推展社會福利補助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三)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每月三日及十八日前,將前半個月執行成果送衛生福利
部彙整。
(四)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績效優異者,列為衛生福利部社會福利績效考核另予加
分項目;主辦業務及訪視人員得送請其所屬機關(構)獎勵或表揚。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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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經費來源:由衛生福利部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