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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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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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使用規則:
(一)視聽室:
1.本處中山林遊客中心設置第一、第二視聽室各一間,第一視
聽室座位計一百四十二位及無障礙座位 1位、第二視聽室座
位計六十五位,各單位若因業務需要,得借用本處之視聽室
,以本處使用優先,星期六、日與連續假日不提供借用服務
。
2.第一、第二視聽室場地借用規定如下:
(1)為達使用者付費之原則,第一視聽室場地每四小時新臺幣
四千元整、第二視聽室每四小時新臺幣三千元整;視聽室
借用時間不滿四小時以四小時計算。
(2)借用單位請於三個工作日前填具申請表(如附件一),向
本處提出申請,經奉核准並繳納場地借用費後,始得於申
請時間內使用設施。
(3)借用單位須有相關人員負責維護場地清潔、秩序及參加人
員之安全,並配合相關規定。
(二)戶外廣場:
借用本處戶外廣場設施舉辦活動,請於三個工作日前填具申請
表,向本處提出申請,經奉核准並繳納保證金新臺幣五千元整
後,始得於申請時間內使用設施,政府部門舉辦公益活動免收
保證金;另金門縣政府訂頒「街頭藝人申請作業要條」及公告
「金門縣街頭藝人公共表演空間」辦法得免費提供中山林遊憩
區戶外劇場及翟山坑道廣場舞臺供合法街頭藝人表演,惟仍需
提出申請。
(三)戶外活動區:
借用本處戶外活動區設施舉辦活動,請於三個工作日前填具申
請表,向本處提出申請,經奉核准始得於申請時間內使用設施
。
1.白天團體活動預約:
(1)活動人數在三人以上。
(2)申請活動之團體,須有一人為責任使用人(年滿十八歲)
,並代表提出申請。
(3)高中(職)以下學生團體,須提出學校課外活動組之同意
證明文件;國中、小學之學生團體,須由學校老師擔任責
任使用人。
(4)責任使用人於活動期間,須在場負責團體成員活動安全之
維護工作。
2.夜宿露營活動預約:
(1)為顧及夜間活動安全,夜宿露營活動團體人數為三人以上
。
(2)申請活動團體須有一人為責任使用人(年滿十八歲),並
代表提出申請。
(3)高中(職)以下學生團體,須提出學校課外活動組之同意
證明文件;國中、小學之學生團體,須由學校老師擔任責
任使用人。
(4)責任使用人於活動期間,須在場負責團體成員活動安全之
維護工作。
(5)夜宿露營活動申請團體須檢送名冊(含活動參與人員資料
)。
(6)為維護本處戶外活動區設施之環境品質,申請夜宿露營活
動,金門縣縣民每人每天收取費用新臺幣五十元,一般遊
客每人每天收取費用新臺幣二百元;帳蓬每頂每日租金新
臺幣一百元、睡袋每個每日租金新臺幣一百元。
(四)有下列情形者本處得免收費用或保證金:
1.各機關學校辦理業務或教育宣導。
2.各機關學校間協助事項。
3.重大災害地區災民因災害所需。
4.民間團體辦理之活動內容具有公共、公務、公益之性質,且
不具收益性質。 -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