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內政/營建
中華民國98年9月8日
中華民國110年7月27日金門國家公園管理處金遊字第11000054941號令修正發布第五點,自即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五、使用規則:
      (一)視聽室:
         1.本處中山林遊客中心設置第一、第二視聽室各一間,第一視
          聽室座位計一百四十二位及無障礙座位 1位、第二視聽室座
          位計六十五位,各單位若因業務需要,得借用本處之視聽室
          ,以本處使用優先,星期六、日與連續假日不提供借用服務
          。
         2.第一、第二視聽室場地借用規定如下:
          (1)為達使用者付費之原則,第一視聽室場地每四小時新臺幣
           四千元整、第二視聽室每四小時新臺幣三千元整;視聽室
           借用時間不滿四小時以四小時計算。
          (2)借用單位請於三個工作日前填具申請表(如附件一),向
           本處提出申請,經奉核准並繳納場地借用費後,始得於申
           請時間內使用設施。
          (3)借用單位須有相關人員負責維護場地清潔、秩序及參加人
           員之安全,並配合相關規定。
      (二)戶外廣場:
         借用本處戶外廣場設施舉辦活動,請於三個工作日前填具申請
         表,向本處提出申請,經奉核准並繳納保證金新臺幣五千元整
         後,始得於申請時間內使用設施,政府部門舉辦公益活動免收
         保證金;另金門縣政府訂頒「街頭藝人申請作業要條」及公告
         「金門縣街頭藝人公共表演空間」辦法得免費提供中山林遊憩
         區戶外劇場及翟山坑道廣場舞臺供合法街頭藝人表演,惟仍需
         提出申請。
      (三)戶外活動區:
         借用本處戶外活動區設施舉辦活動,請於三個工作日前填具申
         請表,向本處提出申請,經奉核准始得於申請時間內使用設施
         。
         1.白天團體活動預約:
          (1)活動人數在三人以上。
          (2)申請活動之團體,須有一人為責任使用人(年滿十八歲)
           ,並代表提出申請。
          (3)高中(職)以下學生團體,須提出學校課外活動組之同意
           證明文件;國中、小學之學生團體,須由學校老師擔任責
           任使用人。
          (4)責任使用人於活動期間,須在場負責團體成員活動安全之
           維護工作。
         2.夜宿露營活動預約:
          (1)為顧及夜間活動安全,夜宿露營活動團體人數為三人以上
           。
          (2)申請活動團體須有一人為責任使用人(年滿十八歲),並
           代表提出申請。
          (3)高中(職)以下學生團體,須提出學校課外活動組之同意
           證明文件;國中、小學之學生團體,須由學校老師擔任責
           任使用人。
          (4)責任使用人於活動期間,須在場負責團體成員活動安全之
           維護工作。
          (5)夜宿露營活動申請團體須檢送名冊(含活動參與人員資料
           )。
          (6)為維護本處戶外活動區設施之環境品質,申請夜宿露營活
           動,金門縣縣民每人每天收取費用新臺幣五十元,一般遊
           客每人每天收取費用新臺幣二百元;帳蓬每頂每日租金新
           臺幣一百元、睡袋每個每日租金新臺幣一百元。
      (四)有下列情形者本處得免收費用或保證金:
         1.各機關學校辦理業務或教育宣導。
         2.各機關學校間協助事項。
         3.重大災害地區災民因災害所需。
         4.民間團體辦理之活動內容具有公共、公務、公益之性質,且
          不具收益性質。

  • [附表]
  • 附件一-金門國家公園管理處管有設施借用申請表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