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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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最高軍事法院檢察署置檢察長一人,少將。
高等軍事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各置檢察長一人,均上校。
地方軍事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各置檢察長一人,均上校。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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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本準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準則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十九日修正條文,自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一日施
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國防/軍法
中華民國101年12月30日
中華民國109年7月8日國防部國規委會字第1090141606號令修正發布第十三條、第二十四條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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