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財政/公庫
中華民國109年5月14日
中華民國110年6月10日財政部台財庫字第11000599170號令修正發布第三條;增訂第五條之一條文

修正內容

  • [增訂]
  • 第五條之一

    受影響經銷商曾依修正前規定申請補貼,並經以匯款方式核發補貼款,且
    未有重複申領其他機關補助、補貼或津貼情形者,免依前條第一項規定提
    出申請。主管機關或受委託機構依第三條、第四條規定審查後,逕依原提
    供之本人國內金融機構帳戶核給補貼;本人國內金融機構帳戶因特殊原因
    無法收受匯款,或無國內金融機構帳戶者,得經受影響經銷商切結後改以
    現金發給補貼款。

  • [修正]
  • 第三條

    本辦法所定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而發生營運困難之公益彩券經銷商
    (以下簡稱受影響經銷商),應符合下列要件:
    一、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五月一日持有有效公益彩券經銷證,且一百零九年
      九月至一百十年五月間,有實際銷售或批購公益彩券紀錄。
    二、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五月至七月各月佣金收入較前一年同期減少百分之
      十五以上;無前一年各月同期佣金收入者,其佣金收入減少幅度按一
      百十年五月至七月各月佣金收入與各該類別經銷商前一年度同期平均
      佣金收入比較計算。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