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教育/處務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2日
中華民國108年9月19日國家教育研究院教研秘字第1081800673號函修正發布第四點及附表,並自即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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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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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院長及單位主管,得視業務需要填具職名章申請表增刻職名章授權代判,其規定如下:
(一)院長職名章得增刻一至四顆,並以甲、乙、丙、丁等字樣區別之。
(二)單位主管職名章,得增刻一至三顆,並以甲、乙、丙字樣區別之。
(三)增刻之職名章應委由專人保管使用,持用人及該主管並同負行政與法律上責任。
(四)持用人如有異動,應填具職名章申請表陳核。
(五)持用增刻職名章者,對於有關個人之公文或為公文承辦人時,不得使用增刻職名章
代為決行。 -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