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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教育/處務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2日
中華民國108年9月19日國家教育研究院教研秘字第1081800673號函修正發布第四點及附表,並自即日起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四、院長及單位主管,得視業務需要填具職名章申請表增刻職名章授權代判,其規定如下:
     (一)院長職名章得增刻一至四顆,並以甲、乙、丙、丁等字樣區別之。
     (二)單位主管職名章,得增刻一至三顆,並以甲、乙、丙字樣區別之。
     (三)增刻之職名章應委由專人保管使用,持用人及該主管並同負行政與法律上責任。
     (四)持用人如有異動,應填具職名章申請表陳核。
     (五)持用增刻職名章者,對於有關個人之公文或為公文承辦人時,不得使用增刻職名章
        代為決行。

  • [附表]
  • 附件-國家教育研究院職名章申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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