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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教育/高等教育
中華民國96年4月3日
中華民國111年9月15日教育部臺教學(二)字第1112804509A號令修正發布第三點及第三點附表二、附表三,並自111年11月1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三、辦理方式:
      (一)人力遞補順序:優先遞補校安人員;校安人力(校安人員數及
         現任教官數)達第二款規定基準,且校安及軍訓工作運作無虞
         者,得遞補其他各類別之學生事務與輔導人力(如附表二)。
      (二)校安人力員額基準:各校學生人數在二千四百人以下者,置三
         人;超過二千四百人且在九千六百人以下者,每增加八百人(
         學生人數百位數四捨五入至千位數),增置一人;超過九千六
         百人者,至少置十二人,並得視需要增加。但一百十二年起離
         退教官遞補之人力,需優先遞補危機管理人員(校安人員),
         至達校安人力員額基準後,始得增加進用其他類人員。
      (三)遞補人力之進用:
         1.遞補人力之進用,應以附表二所列之各類別人員為限,其業
          務內容並應符合附表一或附表二所列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內
          容。
         2.校安人員由本部建立人才庫供各校聘用。
         3.各校依本要點規定所進用之校安人員,應為經本部審查合格
          者,始予補助。
         4.學校之遞補人力,應於原有之學生事務與輔導人力外,以約
          聘、約僱或契僱等方式進用全職人員。
      (四)經費來源:學校應自籌經費,並得向本部申請部分補助經費。
      (五)補助額度上限之計算:
         1.由本部訂定相關基準,部分補助學校遞補人力所需經費,學
          校並應編列配合款(例如薪資與年終獎金不足部分、勞保費
          、健保費等)。
         2.補助額度上限之計算方式如下:
          (1)有教官員額之學校:
           A=學校可轉置遞補人力基準:本部核定學校當年度可轉
             置遞補人力基準(即原得置教官員額數)。(A值僅
             用於計算補助上限,與需遞補之校安人數無關。)
           B=學校當年度平均教官員額數:其於年度中變動者,以
             各該教官於當年度支領月薪之月數按比例計算(如附
             表三之B之計算說明)。
           C=本部當年度得補助學校遞補人力之經費額度上限:(
             A-B) x(新臺幣一百萬元)。以萬元為單位,千
             元以下無條件捨去。
          (2)無教官員額之學校:
           A=學校當年度可遞補人力基準(參考附表三)。(A值
             僅用於計算補助上限,與需遞補之校安人數無關。)
           C=本部當年度得補助學校遞補人力之經費額度上限:Ax
             (新臺幣一百萬元)。以萬元為單位,千元以下無條
             件捨去。
         3.前目之補助額度上限(C值)供各校作為規劃本部補助遞補
          人力經費上限參考之用,本部得視相關因素(例如預算、當
          年度申請金額、之前年度遞補人力進用情形、辦理情形及補
          助金額等),統籌考量核定補助金額。
         4.學校年度「A值」及「C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得視
          前目相關因素考量核定補助金額,不受當年度補助額度上限
          之限制。但不得超過前一年度核定補助金額:
          (1)當年度「A值」及「C值」均較前一年度者減少。
          (2)前一年度核定補助金額超過該年度補助額度上限之學校,
           其當年度「A值」及「C值」均與前一年度者相等。
         5.本部核定補助金額大於當年度補助額度上限(C值)時,依
          下列方式辦理:已進用並續任至當年度之校安人員、心理師
          、社工師遇缺可補,其餘類別人員,應以遇缺不補、自然離
          退方式調整至「當年度總支用補助金額」小於或等於「當年
          度補助額度上限(C值)」後,始得再予補充遞補人力;再
          予補充遞補人力後之「當年度總支用補助金額」,不得超過
          「當年度補助額度上限(C值)」。
      (六)補助經費項目及相關事宜:
         1.本部補助經費項目以薪資及年終獎金為限,每位遞補人力補
          助金額以新臺幣五十萬元為限。但進用遞補類別為具證照之
          心理師或社會工作師者,每位補助金額以新臺幣六十五萬元
          為限,且聘用薪資不得低於行政院暨所屬各級機關聘用人員
          注意事項之聘用人員比照分類職位公務人員俸點支給報酬標
          準表。
         2.薪資及年終獎金不足部分或其他需用各類費用(例如勞保費
          、健保費、勞工退休金、加班費、值勤費、其他津貼等),
          由學校自付,且不得以雇主應負擔之相關費用為由,調降遞
          補人力之薪資。
         3.本部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於符合本要點規定之全職遞補人力
          所需經費,不得挪為他用,並不得支應學校原有學務與輔導
          工作人員之經費。
         4.遞補人力應公開徵聘;其相關人事事宜(例如敘薪、考評、
          差勤或福利等)除本要點另有規定者外,依學校相關規定辦
          理。
         5.經費使用應以遞補人力之實際進用期間、證照及相關規定等
          核實支用。
         6.各校應將進用之校安人員與現有教官員額合併計算值勤人力
          ,並參照教育行政機關及學校執行校園安全人員值勤規定辦
          理,由學校依特殊環境需求,在兼顧安全前提下,自行訂定
          甲類或乙類值勤,惟須完成校園安全事件處理作業流程(機
          制),經首長核定並報本部備查後實施;變更時,亦同。
         7.遞補人力之雇主為學校,學校得向本部申請部分經費補助,
          並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於本部尚未核定補助前,學校已
          進用或續聘遞補人力者,應按時給付其薪資等酬勞,不得因
          本部尚未核定補助而不予給付或遲延給付。

  • [附表]
  • 附表二-遞補人力類別

  • 附表三-私立學校【 】年度遞補學生事務與輔導人力經費申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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