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教育/技術職業教育
中華民國103年9月30日
中華民國112年9月5日教育部臺教高(三)字第1122202518A號令修正發布第四點;增訂第六點之一、第十點之一及第四點附表一,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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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 [增訂]
-
六之一、學校經檢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全校之檢核結果列為持續列管:
(一)有不通過之院設班別、所、系、科或學位學程。
(二)受檢核之院設班別、所、系、科或學位學程持續列管比率
達百分之五十以上,且全校院設班別、所、系、科或學位
學程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解除列管。 - [增訂]
-
十之一、學校查核結果,由本部各業務單位依權責列管,並督導及追蹤後
續改善情形。 - [修正]
-
四、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得對其進行學生受教權益之檢核及輔導
:
(一)各學制、年級之院設班別、系、科或學位學程修讀學生人數低
於三十人及註冊率低於百分之八十,且數量達全校院設班別、
系、科或學位學程總數百分之三十五以上。但停招或新設之院
設班別、系、科或學位學程,不列入計算。
(二)各院設班別、所、系、科或學位學程不符合專科以上學校總量
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所定師資質量基準,且數量達全校院
設班別、所、系、科或學位學程總數百分之五十以上。但停招
院設班別、所、系、科或學位學程在學學生人數為零或符合附
表一所定情形者,不列入計算。
(三)依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認定列為預警學校或專案
輔導學校。
(四)有相關事證足認學校或任一院設班別、所、系、科或學位學程
於課程規劃、實際開課或其他情形有損害學生受教權益情事。
(五)前一學期院設班別、所、系、科或學位學程經本部學生受教權
益檢核,結果為持續列管或不通過。 -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