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教育/中等教育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2日
中華民國111年4月8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臺教國署高字第1110042310A號令修正發布第五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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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 [修正]
-
五、本要點補助經費,以每校核定新臺幣二百萬元為限,並以資本門為優
先;經常門以物品費、軟體、軟體授權費為原則;其補助比率,規定
如下:
(一)教育部主管之學校:依核定金額全額補助。
(二)直轄市、縣(市)立偏遠地區及非山非市學校:依教育部補助
偏遠地區學校及非山非市學校教育經費作業要點規定,中央對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按地方政府財力級次,並視偏遠
地區學校級別及非山非市學校,給予不同補助比率;其補助比
率如附件。
本署得視年度預算、天然災害情形或其他特殊需要,調整前項補助額
度及比率。 -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