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教育/中等教育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2日
中華民國111年4月8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臺教國署高字第1110042310A號令修正發布第五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件下載

修正內容

  • [修正]

  • 五、本要點補助經費,以每校核定新臺幣二百萬元為限,並以資本門為優
      先;經常門以物品費、軟體、軟體授權費為原則;其補助比率,規定
      如下:
      (一)教育部主管之學校:依核定金額全額補助。
      (二)直轄市、縣(市)立偏遠地區及非山非市學校:依教育部補助
         偏遠地區學校及非山非市學校教育經費作業要點規定,中央對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按地方政府財力級次,並視偏遠
         地區學校級別及非山非市學校,給予不同補助比率;其補助比
         率如附件。
      本署得視年度預算、天然災害情形或其他特殊需要,調整前項補助額
      度及比率。

  • [附表]
  • 附件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