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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會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七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教育部部長指派次
長兼任,其餘委員之組成及產生方式如下:
一、學者、專家、社會公正人士:由教育部聘請,聘期一年,期滿得續聘
。
二、教育部代表:由教育部派兼。
三、相關機關代表:由教育部聘請,聘期一年,期滿得續聘。
前項第一款委員人數合計,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二分之一。
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除第一項第一款委員外,由各機關代表擔任之委員,得指定代理人出席,
並得發言及參與表決。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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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教育部會計處處長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綜理
會務,其餘所需工作人員,由教育部會計處及相關單位人員派兼之。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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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本會委員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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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本辦法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十八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一百零二年一
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教育/國民教育
中華民國90年7月5日
中華民國110年2月26日教育部臺教會(四)字第1100008250B號令修正發布第三條、第六條、第七條、第九條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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