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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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受補助單位於計畫執行完成後,應檢附相關工作報告資料、支用單據
、收支明細表及支出分攤表,並詳列支出用途,經審核通過後,憑收
據或發票核實一次撥付補助款。
前項支用單據,補助款部分應檢附正本;自籌款部分檢附影本。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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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受補助單位對補助計畫之收支應專帳記錄。如經發現未確實辦理者,
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案件或受補助單位酌減嗣後補助款或停止補助
一年至五年。
本局為審查受補助單位有無重複提出補助申請、經費使用情況及考核
執行成效,得派員或委託公正機構前往查核有關單據、帳冊及計畫執
行狀況,受補助單位不得拒絕。
受補助單位對於前項之查核有答覆之義務,並應依約定時間向本局提
出工作報告及各項經費使用明細。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經濟/標準、度量衡
中華民國97年1月28日
中華民國110年12月6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一字第11010019220號令修正發布第九點、第十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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