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交通/觀光
中華民國110年1月21日
中華民國112年12月7日交通部觀光署花東縱谷國家風景區管理處觀谷遊字第11204005562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一點、第五點及第三點附件三,自即日生效(原名稱:交通部觀光局花東縱谷國家風景區管理處商標及推廣品著作權授權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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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 [修正]
-
一、交通部觀光署花東縱谷國家風景區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為推廣花
東縱谷觀光,建立品牌認知度,並使外界合法利用本處商標及推廣品
著作權,特訂定本要點。 - [修正]
-
三、申請商標或推廣品著作權授權者,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如附件三)。
(二)合法登記或立案證明文件影本一份(應加蓋申請人大小章與正
本相符)。
(三)申請商標或著作權授權營利使用執行企劃書(內容包括製作物
之設計稿示意圖、規格、材質、成分、數量、生產成本分析、
建議售價及製造產地等相關說明)。
(四)申請推廣品著作權(推廣品成品再製)授權營利使用執行企劃
書(內容包括製作物之規格、材質、成分、數量、生產成本分
析、建議售價及製造產地等相關說明)。
(五)樣品(至少二份)或樣圖。
申請授權,未備具前項文件者,本處得限期補正;未於規定限期內補
正者,不予受理。 - [附表]
- [修正]
-
五、審查小組九人(含正、副召集人),置召集人一人,由本處副處長兼
任;副召集人一人,由秘書兼任;委員七人,由本處三位管理站主任
、四位業務科長擔任。
審查小組須有過半數委員出席,始得開會;會議決議以出席委員過半
數之同意決之。